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变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而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8月30日《武汉晨报》)
承载各方对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殷切期待,医闹入刑了。不得不说,这是个多方共赢的结果,是法治的进步,是职业医闹的噩梦,而医院和医护人员也可以松一口气了。“医闹”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者在医疗场所现场滋事、故意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近些年来,见诸报端的数起医闹伤医事件,就是见证。
从刑法任务上看,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是重要任务。按照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及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规定,对于在医院聚众扰乱秩序情节后果严重的行为,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按照上述罪名进行定罪处罚。此次将医闹上升到立法层面进行刑法规制,更加凸显立法对于社会问题的回应,直接目的在于保障医院的公共秩序,为医生执业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同时也为患者就诊划一道法治高压线。
然而从患者的角度,我更关心的是,医院和医护人员能否为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能否让我看好病、少花钱,在受到医方的不良对待或者说发生伤害我的医疗事件时,我该怎样表达自己的意见,有没有可以畅通的渠道,是不是能够得到切实、公平的解决。医闹是一种被激化的医患关系,任何人都不想这样。只要保障我的医疗服务质量,只要确保我的不公遭遇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合理的解决,谁也不是天生的医闹,不是吗?
回到医患关系现状,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使得分级诊疗得不到合理实施,加剧了大医院的患者集聚化,增加医院负担,也导致了看病难问题。此外,市场机制下的医院和医护人员,也卷入了逐利浪潮,滥用抗生素、开大药方、过度检查,导致了看病贵的问题。看病贵而难的现状下,双方建立的医疗契约关系,显得势利而迫切,于是,一旦患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患者就会有被坑被骗的感觉。再者,患者与医方在医疗上的专业知识、医疗信息的天然不对等,以及医疗事故鉴定多是行内人经手,鉴定艰难,而公平、合理的解决更难。
对于医闹入刑的实施效果和期待,一方面医闹入刑对于医闹的打击,自然能起到其刑法震慑作用,让更多的医患冲突走向理性、非暴力的途径。另一方面,作为不良医疗环境、不良医患关系土壤上开出的药方,无需期待能对医患关系有根本性改变,因为市场化的医疗环境、不对称的医患信息、医疗事故鉴定上地位不对等,等等,都是医患关系不良的土壤。所以说,医闹入刑,只是和谐医患关系的一厢情愿。
医闹入刑了,医方的“心患”已除,患者的呢?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