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深圳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显示,其在维持“政府引导,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资源市场化配置作用”主导机制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等突破性条款。(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不足5%可强拆”是一个重要的关键词。如果说,这一条例通过立法程序后施行,那么,“强拆”一词就镶嵌在法律法规之中,也就是说,有了法治“护身符”。法治建设正在按下“快进键”,可是,千万不能“按错键”。一旦打开“突破性条款”的口子,一些暴力与野蛮极有可能随之冲进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强拆的冲动何尝不像一个“钉子户”,钉在一些人的思维习惯甚至行为习惯之中。
“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折射地方政府法治意识与法治观念的淡薄。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已经告一段落,但舆论并未完全平息的2010年10月12日前,宜黄县政府一位署名慧昌的官员投书本网,对强拆自焚事件进行分析和梳理而在该文中所提出的论调:“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强拆,或是无奈的选择,更像是无“法”的选择。
强拆,尤其是行政强拆与资本强拆,已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同时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所以仍然不断出现强拆,只能说明依法行政执行不到位,政商关系“不简单”。
把“强拆”从依法治国词典里扣去。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法治政府与法治经济都是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强拆也成为依法治国的一块“硬伤”。让法治成为国家信仰,让法治信仰镌刻在全民心中,“强拆”就不能大行其道,必须从法治政府与法治经济中“踢出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有必要依法拔掉“强拆”这一“钉子户”,将有利于法治建设与完善。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