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小学生陈明和同学陈亮在放学途中扶起一名摔倒在地的老人,随后被老人指称系二人将其撞倒并告上法庭……到底是小学生撞倒了老人,还是老人倒地后他们好心去扶?历时一年多,历经两级法院审理,该案于近日一锤定音:广州市中院认定老人起诉学生撞倒证据不足,终审维持原判,驳回老人全部诉求。(8月6日《新快报》)
伍老太向法院起诉陈明、陈亮及其监护人,提出她是被陈明和陈亮两人撞倒的。但是,正如她自己也承认的,事发当时三人有没有发生碰撞,“监控录像的确看不清”。而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可见,陈明、陈亮过马路时行走平缓,并没有大的打闹行为,且监控录像无法证实事发的具体情况。伍老太未能提供优势证据以证实陈明、陈亮是致其受伤的侵权人,其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道歉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伍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伍老太提出,如果陈明、陈亮是做好人好事,见到自己跌倒受伤搀扶一下,报警叫救护车送医院,好事也就做到位了,何须在事发后通知家长护送到医院、垫付医疗费?对此法院认为,陈明、陈亮事后的救助行为以及两人的监护人送伍老太到医院、垫付医疗费,不足以证实与“撞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际上,以其监护人送自己到医院、垫付医疗费,便认定是陈明、陈亮两人撞了自己,不过是伍老太的一种主观猜测与臆断罢了,并不等于就是事实。
近些年来,救助他人反被诬陷为肇事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不少人感到心寒。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法院能够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为见义勇为行为撑腰,就可以起到弘扬道德风尚的积极效用,给人们做好事的信心。所以,此判决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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