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过分解读“同号不同案”

2015年03月25日 07:30   来源:红网   符向军

  在陕西一法院,两个不同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却出现案号一致的奇怪现象,这被网友质疑“伪造案件”。昨日,涉事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工作人员对此回应说,“书记员写错了”。今天上午,榆阳区法院表示,已给该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教育。(3月24日《法制晚报》)

  法院案号,是法院立案受理案件时,按案件性质、管辖庭室、受理时间等进行序号编排的结果,每一个案件都对应一个独立案号,案号恰如案件的“身份证”,服务于案件的后期审理、执行、查询、管理和监督等。“同号不同案”现象确实不应该,应予批评纠正,网友为此吐槽也正常,但质疑“伪造案件”就未免有些小题大做。

  事实上,出现“同号不同案”,审判人员误操作的可能性很大,而非故意枉法。原来书记员在填写“441号”案件法律文书时,套用了“429号”案件的模板,受理通知书的案号忘记修改,但其他环节都是正确的,“立案审批表”“送达回证”等,案号都是“441号”。可见书记员并非胆大妄为存心“伪造案件”。

  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下,法官年均审案二三百件早已不算多,压力很大,“白加黑”、“五加二”已成工作常态;辅助法官工作,负责文书打印、材料送达、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的书记员,也常常要忙得“连轴转”。如此境况下,出现“套用模板”差错这种“忙中出乱”现象,也不难理解。

  针对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民诉法专门规定了补救措施,即法院可通过“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予以补正,说明情况、改正差错,并送达当事人。这说明立法上已经预见到法律文书“笔误”的情形,也反证法律文书“笔误”存在的某种现实合理性。

  当然,我不是要替谁辩护,更不是说“同号不同案”的失误不值一提,毕竟司法文书具有严肃性、公正性,一些生效裁判文书还具有生杀予夺的性质,事关当事人巨大权益,决不可等闲视之,否则将影响公平正义,伤害司法公信。

  但是,站在公允、客观的角度,我们也无需过度解读上述“笔误”现象,毕竟是人都会犯错,只要不是故意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工作中偶尔的“笔误”也情有可原,贵在及时发现、纠正,亡羊补牢时犹未晚。当然,同时也要引以为戒,强化责任监督,“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能屡错不改,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甚至酿成难以补救的后果。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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