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须以预防为主治心为上

2014年12月01日 09:15   来源:中国网   穆光宗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

  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专门立法防治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国际层面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迄今妇女、儿童、老人仍然是各国反家暴法中的重点保护对象。

  中国反家暴任重道远,不容乐观。2011年10月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实,无论对施暴者还是对受暴者,家暴使得病态之家如同炼狱,没有幸福也就没有赢家,双方都品尝到了不幸的苦果,一柄双刃剑伤人亦伤己。公权力的介入使得预防和制止家暴从“家事”提升到“公共事务”的层面来讨论。

  从全球经验看,家暴治理实在是大有必要。然而,家暴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软硬兼施、内外兼作、表本兼治,即预防在先,疏导紧随,爱护居中,维权断后。要言之,反家暴须预防为主治心为上。

  首先,持守家道,预防家暴。我所说的“家道”也就是婚姻家庭的经营之道,家之道实为爱之道,要让爱永驻心田,让爱温暖人间。家道是帮助我们度过家暴危机的文化保护神。家道需要重建,和合之爱的精神不仅要扎根于我们的内心,而且要落实于我们的行为,洋溢在我们的生活。

  一个缺乏爱的生命是可悲的,一个没有爱的家庭是可怕的,一个施暴者如是说:“一个没有得到过爱的人如何去给别人爱”。爱出者爱返、福往者福来,乃至理名言。家道文化就是要呼唤爱、培育爱、共享爱——“我爱你,但你不属于我,你的生命属于你自己”,宗旨是建设和维护文明、和谐、温馨的幸福家庭,让每个家庭成员都能身心康健、自由呼吸、快乐生活、互爱互助。

  其次,专业疏导,防微杜渐。反家暴,政府一家的力量毕竟有限,所以政府要关心和培育反家暴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目前民间组织如红枫方能心理咨询中心、中国反家暴网络、白丝带志愿者组织等关心受暴者的心理救治和权益保护。当下,另一项重要工作是要大力宣传反家暴法,做到家喻户晓,提升道德自律,人人懂法守法。对有家暴风险的人群更要重点宣传,男人打老婆从来就不是天经地义,力求内化于心,外律于行,从“社会预防”转向“个人预防”,防微杜渐,小病早治。

  家暴的源头一般在男性,他们施暴的行为虽然不可原谅不可宽恕理应阻止和严惩,但他们的内心也充满了负能量的风暴,可能也有难以自拔不可言说的痛苦沧桑,施暴者归根结蒂也是暴力的牺牲品,那么到底是什么使得施暴者失去了人性和理性?暴力基因代际传递理论、男权傲慢理论、边缘人格理论、情爱饥饿理论、社会压力理论等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解释暴力产生的动因。施暴者行为的暴强和内心的错乱形成反差,他们无一例外都是人格扭曲、心有疾患的“病人”,需要心灵救治和人格矫正,“治心为上”才是真正的源头治理。

  其三,爱人护家,社会有责。当下身处家暴困境的受暴者往往孤立无援、求告无门,特别是毫无反抗能力的婴幼儿和儿童,任其自生自灭,严重缺乏社会的预防、干预和保护机制,这是生命的悲哀,更是社会的耻辱。我们要防止“家庭微暴力”,杜绝“家庭血暴力”,实现“家庭零暴力”。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强调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反家暴法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公权力的介入使受暴者看到了希望。

  政府公权力的使命和天职就是保护公民私权利。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一些好的做法值得中国借鉴和学习。例如,加拿大防治家庭暴力强调以预防为主,公民都有对家庭虐待现象进行报告的义务,并设立避难所给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人士。秉承人权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许多省份颁布了“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可以随时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英国的做法也完善了国民信用体系,政府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帮助警方掌握其家庭暴力犯罪的情况,并帮助新结识的伴侣知晓对方过去的劣迹。

  其四,维权受暴,严惩施暴。各地的妇联应该成为受暴妇女的“娘家”、“庇护所”、“安全岛”和“保护神”。但维权受暴者,妇联还要联手和团结公安、民间组织等力量,形成强大的具有威慑力的社会保护网。同时通过严惩,让施暴者付出代价,让潜在施暴者知道法律的底线和威严。

  在发达国家,社会保护是制度文明令人瞩目的方面。例如,美国妇女面对家庭暴力时可到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这是切实可行的社会保护。又如挪威的社会对生命的保护实际上发展了社会福利的概念,公权力的强力介入干预也使得国民享受了最高等级的生命保护福利。

  深一层看,行为的背后是人格、心理和动机。所以,如果罪不足于死,那么关键是能否救赎和改变施暴者的暴力心理、扭曲人格和错误价值观。将施暴者的身体关进牢笼容易,但将施暴者的心灵救出牢笼不易,要让其在学习忏悔、感恩和忍辱中真正重新做人,否则再怎么严惩也是失败的。社会不仅要对公道负责,而且要对生命负责。

  对此,倡导人间有爱的佛教等正教团体在救渡人心方面是可以而且应该有所作为的。如果一个施暴者的“施暴人格”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从理论上说“刑满释放”就不适用于他,因为这无异于放虎归山留下后患。一旦回到过去的环境,怀着仇恨的施暴者其行为很可能故态复萌,变本加厉,为害家庭,很可能最后是以玉石俱焚的悲剧告终,这样的个案并不鲜见。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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