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不是着眼于大局和整体利益,而是盘算着自己的“小九九”,也就难怪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政策的落实效力打了折扣。要通过监察机关、上级政府部门的督促与推动,以及公众的踊跃参与、监督,令相关地区、部门真正“动”起来
为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国务院出台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公示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条例》实施近两个月后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某媒体近日却发现,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基本只有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几乎没有。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据报道,某市工商局信用管理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道出原委:当地建设、公安等部门有的明确拒绝提供行政处罚信息,有的百般拖延,导致很多信息无法收集。为防止本地区企业在跨区竞争中处于劣势,一些地方政府也选择了消极作为,正如一位省级环保部门的干部所言,“谁先把本地企业的不良信息公布出来,谁就吃亏。”
地区、部门利益因素导致的信息壁垒,并非自今日始。过去,商品经济还不太发达,人们对于信息共享的需求还不是很迫切,这一矛盾也就没有凸显,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了互联网助推下的市场经济时代,消除信息壁垒不仅是促进地区、国家乃至全球经济良性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在技术手段上也早已不是问题。天时、地利具备,不能因少数人的不作为,而影响“人和”作用,拖了信用信息在合规条件下顺畅流动的后腿。
在部门利益与地区利益面前,一些人不是着眼于大局和整体利益,而是盘算着自己的“小九九”,也就难怪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政策的落实效力打了折扣。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前的尴尬处境,折射出某些地区、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私心,他们把自己掌握的信息看成了一种垄断性资源,对把这种资源或权力拱手交出心有不甘,尤其是一些可能危及政绩的负面信息。地方政府的默许甚或直接干预,更为一些职能部门撑了腰,其结果也就使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阻力重重、进展缓慢。
要看到的是,我国正在全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题中之意,如果法律法规出台后得不到有效执行,依法行政的要求就会落空。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要消除信息壁垒,必须要有强力手段介入,来“实”的。
虽然,对于地区、部门的消极作为,《条例》没给出具体惩戒措施,但其中也提到了,“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这就提醒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必须真正负起责来,在开展巡视、督查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进来,既要抓“廉政”,还要抓“勤政”;既要抓基于个人利益的腐败行为,还要抓基于地区、部门利益的“不作为”行为。通过监察机关、上级政府部门的督促与推动,令相关地区、部门真正“动”起来。
许多工作,只要公众踊跃参与、监督,就能收到很好成效。《条例》规定,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对于企业公示的虚假、不准确或是有疑问的信息,可以举报、提请更正、申请查询。既然法规赋予了公众相应的权利,公众就要从自身及大局着眼,认真用好自身权利,促进信息壁垒的拆除。(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周慧虹)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