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补差价就停暖”,降低“民生温度”

2014年11月15日 09:30   来源:光明网   斯涵涵

  供暖在即,河北衡水武强县安和家苑小区的取暖费收取工作却起了波折,这涉及去年的一笔旧账。去年11月11日,武强县物价局批准当地取暖价格为每平方米16元。而在此之前,安和家苑小区至少三分之一的业主已经按供热公司提出的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提前交了钱。到了今年冬天收取暖费时,供热公司要求去年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交钱的业主,补上每平方米1元的差价,否则不给供暖。(11月14日 中国新闻网)

  此则新闻很短,对于先交供暖费的业主与供热公司到底达成什么协议或者说合同约定,并未完全交代清楚,因此双方产生异见也就不难理解。

  综合信息,部分先缴费业主属于预付款性质,他们之所以产生“商品涨价了,商家能要求曾买过商品的顾客补差价吗”的质疑,是把供暖工程看成了普通的商品,因而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来辩驳。然而供暖不是普通商品,它是解决我国北方居民冬季采暖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服务,我国《价格法》规定,政府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等方面可以实行政府定价,供暖服务明显属于此列。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并制定供暖价格,以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供热企业的影响,确保正常供热。因此,供暖公司要求用户补缴差额并非没有道理,也得到了物价部门的支持。这是为了维护政府定价的严肃性和必要性,也以免造成对其他用户的不公平。

  其实,反向来想就很好理解,假如这部分业主预付的供暖价格高于政府定价,则可以依据《价格法》和政府定价要求公司退款,而假如“法不溯及既往”在供暖价格生效,可能导致供暖公司故意定高价格,不仅政府定价的良好管控失去作用,也最终伤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双方应该认真思考、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法。

  然而,“不补差价就停暖”的想法,太过霸道,实不足取,不仅会令供暖公司原本有理变为无理,激化矛盾,还涉嫌违法,因为依仗垄断地位采取野蛮手段,肆意侵犯居民取暖权,既不合情也不合法。严冬来临,供暖作为一项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供暖公司必须首先回归公共服务行业的公益属性,先让这些用户按照今年的约定缴费用暖,而对于去年的遗留问题,不妨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强化沟通,切实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切莫让一元钱的供暖价差扩大了争议,降低了“民生温度”。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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