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原深圳市政协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将地产商李亚鹤赠送的百万巨款以其子名义转捐给寺庙,被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此案自去年年底一审判决之后就在舆论场沸沸扬扬了好几回,原因在于这100万元在一审时未被广州市中院认定为受贿,由此引发检方抗诉。
在地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二审改判加刑的判例并不多见。那些心存侥幸、企图借“捐献”“慈善”“功德”等名义掩盖腐败、逃避惩罚的官员知道黄志光案的终审判决后,难道还敢有以“转捐而未占有”为借口抵消腐败罪责的幻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凡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管你“贿款去哪儿”,就算拿贿款做再多所谓的“善事”,照样躲避不了法律的惩罚。
“受贿捐赠”的案件并非孤例。近年来,在不少职务犯罪案件中,不时出现“受贿扶贫”、“受贿救人”、“受贿慈善”、“受贿捐献”等特殊情节,被告人往往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实际上也未将他人赠款占为己有、没有得到好处,不应算是受贿。这种辩解颇能忽悠一部分人,甚至也能说服一些司法机关,像黄志光案的一审法院就认可了他的说法。
其实,所谓的赠款去向影响定罪,在舆论场上虽有争议,在法理上根本解释不通。我国刑法规定得清清楚楚,一旦收受贿赂,犯罪就既遂,受贿的钱不管是进了自己腰包还是做了“功德”,都逃脱不了受贿的本质。就黄志光案而言,黄志光将钱捐给寺庙,看似本人没获益,但如果他没有职务权力,商人李亚鹤怎么会平白无故地把钱给他转捐给寺庙?广东高院后来也查明,李亚鹤向黄志光示好,主要是为了方便投资汕头东部经济带建设项目。
俗话说,用不正当手段达到的目的,不是正当的目的。反腐同样不容“受贿慈善”这类“灰色地带”的存在。即便贪官将受贿的钱用于公益开支,如果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那很容易鼓励更多官员用不法手段收取他人钱财,然后以“捐赠”为名逃避罪责。
话说回来,若官员真要通过捐赠支持教育、慈善等公益事业,完全可以拿自己的合法财产去捐献。广东高院的此次终审判决,给类似的“灰色腐败”亮出了红牌、划出了警戒线,断了贪官“捐钱消灾”的幻想。即便今后还有哪位领导干部敢于用“受贿慈善”的名义来狡辩,那也照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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