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长管不了雾霾,这个解释靠谱吗?

2014年10月11日 06:34   来源:红网   郑渝川

  “十一”刚过,雾霾来势汹汹,我国华北大部再度遭遇“心肺之患”。北京,启动下半年首个“重污染预警”;河南,部分地区局部能见度小于1公里;天津,21个监测点重度污染。雾霾来袭也再度让各地的环保局面临舆论质疑,多位环保局长都曾对记者“大倒苦水”,他们认为在当前环保机制下难以根治雾霾,因为造成雾霾的污染源“环保局长”根本管不了。

  东部沿海某省一位环保局长说,只要市(县)主要领导“不点头”,环保局拿“三高”企业没办法。(10月10日《今日早报》)

  很多“三高”企业在地方合法落户,也按照国家及各省的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了符合标准的排污治理设备。但因为这些设备的运行需要带来不菲成本,企业倾向于将之当成摆设进行直接排放。为了规避环保部门的监控及执法干预,相关的企业在违法排污操作时往往还会想尽办法以掩盖,这就为前者治理打击带来了困难。各级各地的环保部门执法履职确实面临人力和行动成本等多方面的困难。

  污染环境造成的影响,很多情况下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缓慢释放,而“三高”企业、行业的产值、税收,更密切关系地方政府的政绩。不少地方的主政官员任期较短,宽纵企业环境污染,很难在任期当届面临问责追罚,还将收获可观的发展政绩,确实有动力对一些大项目给予庇护。这些地方的环保局长会因此遭遇较大的地方保护阻力,也是事实。

  但造成雾霾,是不是就可以完全归咎于地方保护?地方保护有没有真的导致环境监控执法完全无法开展?报道中引述东部沿海某省一位环保局长的话说,“只要市(县)主要领导‘不点头’,环保局拿‘三高’企业没办法”,真有这种事吗?一个市、一个县的领导完全可能去庇护市域、县域内的龙头企业,相关企业涉及环境、劳动监察等方面的违法违规现象很难受到依法追究,但问题是,产业、企业的产值、税收及与官员之间存在的利益来往,总有大小之分,绝无可能出现一个地方的所有污染企业及有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获得主要领导庇护的现象。

  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些经济和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突破法律限制大肆污染是少数企业通过依附党政领导保护所获得的“特权”。既然叫做“特权”,就必须有稀缺性,如果不稀缺,也就谈不上权力庇护的作用。

  这些地方的环保局长在向媒体大倒苦水的同时,也不妨说一说,对于那些不具备所在地(投资地)主要领导庇护,未获得地方招商部门挂牌“保护”的更多企业,环保部门的监控执法就真的到位吗?更多的不具备“特权”保护的企业,就都没有成为污染源,没有为大范围的雾霾出现增添一点点的污染排放吗?

  实际上,不要说环保局,一级地方政府所属的各类职能部门,以及同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有属于部委直属管理的海关等单位,都很难避免所谓的地方掣肘、地方干预、地方保护。如果按照某些环保局长的逻辑,各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海关等单位都可以堂而皇之的消极作为,遇到批评就可以搬出“只要地方主要领导‘不点头’,XX局(院、关)拿违法对象XXX没办法”这样的说辞?

  一个地方的官商阶层等各类社会阶层,在一定时期内总会具有相对的固定性,不可避免要产生密切的相互来往;而许多地方的主政官员为了平衡地方各类利益矛盾,往往也会作出抑制某些部门、职能发挥的决定。但这样的地方掣肘、地方干预、地方保护,一定是相对有限的。特别是在近些年来中央和各省级党委政府加快地方及直管部门干部轮岗交流,打通自上而下的巡查监控渠道以来,纵然地方保护仍然顽强存在,却并不意味着像环保局这样的执法部门就不能获得积极作为的空间和权限。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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