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老大败诉了。2014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国家铁路局败诉。法院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其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的行为违法,要求其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这说明,法院支持了公民对政务公开提出的诉讼要求,法治政府不仅是一个理念,也越来越成为现实。
事件的起因并不复杂。去年8月,在没有召开价格听证的情况下,中国铁路总公司宣布实行梯次退票费制度,24小时之内的退票费从原来的5%,涨到20%,涨价幅度高达300%。这一上涨依据何在?律师董正伟依法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国家铁路局的前后两次答复值得玩味。引发诉讼的第一次答复称,董正伟的要求,不属于公开事项,不必向社会公布。言下之意,这是家务事,与屁民何干?败诉之后,国家铁路局则通过官方微博称,国家铁路局是行业监管部门,不是价格主管部门,无相关信息公布。弦外之音说白了就是,这事不归我管。
从这前后两次完全不一致的答复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铁路局某些人的法制观念何其淡漠。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民有权依法要求政府部门公开相关行政信息和决策过程。这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不仅有助于政府依法行政,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民主权利。退票费调价,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国家机密,也不涉及国家安全,完完全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审批过程和决策依据,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呢?
在法院的判决中,明确指出,“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这一行政权力归国家铁路局,并在《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中,对外进行了公示。法院据此作出裁决,退票费调整,在此权限之内,要求国家铁路局撤回第一次答复,认真调查、裁量,对董正伟的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这个答复却是用微博的方式进行的,远非一种严肃的法定形态,而且文内称“针对网上有关火车票退票调价信息公开的议论,国家铁路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十足的官腔范,仿佛这个判决不复存在,申请人董正伟如同空气。把头伸到沙堆里,就能回避自己败诉的事实了吗?就能回避法院的判决吗?这不是网上的议论,这是严肃的法律判决,需要铁路局用严肃的法律文书予以回应,绝非在社交媒体上发几篇危机公关文章,就能够过关了事的。
新闻发生以后,几乎所有的网络跟帖,都有一个队形保持得很好的观点:提高退票费,是为了打击多占资源的黄牛,以提高他们的运行成本。队形保持得好,并不能混淆关注的焦点所在。且不论在实名制售票的大背景下,这个论调的现实性有多大。这个论调并不能为铁路局不公开相关行政信息和退票成本的行政不作为开脱,也并不能说明铁路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在铁路总公司调整退票费的行为中,是如何进行决策的。而这一点,才是此案的关键所在。
所以,此次诉讼,虽因退票费调整引起,但绝非就事论事,实际上代表了民众对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一种希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成本信息,实际上是在追问:一个有可能涉及所有乘坐火车的人权益的退票费大幅调整,其决策依据何在?其决策过程有没有进行相关的论证?从5%到20%的增幅,是如何作出的,为什么是20%,不是15%也不是25%。这些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交代。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国家铁路局不可能在没有依据和没有标准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涨价的决策。
现代行政伦理告诉我们,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政府机关,既然有天然的权力扩张冲动,就应当有勇于承担责任的制约。总不能在要权力的时候哭爹喊爷,行使权力的时候当爹做爷,要求公开的时候避而不谈。如此的行政权力生态,绝非健康,也远谈不上法治。所以,在面对公民行政信息公开的请求,铁老大不能再有老大心态,没有人是傻瓜,请别再耍花枪。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