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8月6日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反馈截至今年9月5日。(8月7日《检察日报》)
通观这份共36条洋洋洒洒近5000字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了无新意,对食品召回、停止经营、退市食品处置主体的法律责任,通篇以“应当”而非“必须”规制。由此可见这份行政规章带有明显的软弱“胎记”,面对大案频发的食品安全市场,很难被寄予厚望。
事实上,食品召回、停止经营、退市食品处置,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均有明确规制。近期接连发生的上海福喜事件、三聚氰胺重出江湖事件,已然表明这些法律规定在违法企业内部形同虚设,而执法部门也未能编织出密集的监管体系。这种情势下,行政规章重申法定规范,却以“应当”和“可以”为限定,除了明确程序之外,不会有太多现实约束力。
更重要的,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于今年7月2日至7月3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尚未提交人大审议表决,《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就匆匆出台征求意见稿,似有不妥。这部行政规章,若是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制定,那么出台之后就或将面临修订,因为其上位法即将通过修订,由此将造成立法资源浪费;若是吸纳前瞻性条款注入新意,《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尚未表决通过,则没有立法依据。在上位法新旧交替的时段,出台行政规章,注定左右为难。
某种程度上,正是“新法”与“旧法”的规制不同,会让这部行政规章无所适从,表现在罚则设置上,只能是笼统性的3条规定,而不能将《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增加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行政拘留和刑责追究,乃至“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依法写入和延伸下来。换言之,上位法新旧交替时段出台行政规章,就不可避免要有明显的局限性。
作为上位法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待定,《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不宜太匆匆。匆匆出台,要么涉及立法冒进的倾向,要么就会涉及立法资源浪费,总之是弊多利少。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