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应该遵循科研活动的一般规律,不能搞大而化之的“一刀切”
创新升级,是发展升级的重要内容,因而需要通过精神激励、物质奖励等手段来保护、激发科研人员参与创新的积极性。这其中,就牵涉到科研经费的管理问题。今年7月,中央第十二巡视组指出复旦大学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违规现象突出”等问题。如何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当下,我们所指的科研经费,一般是国家财政拨付的科研经费,常常以课题研究经费的形式拨付给有关机构或人员。既然是国家财政拨款,自然要对此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贪污。不过,在许多科研工作者看来,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是监管不力,而是管得太多”,制度的设计不够人性化,这是造成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现象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例如,一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课题在立项之后、经费拨付之前,课题主持人需要填写项目预算表。项目预算表的填写要求较为细致,其中“差旅费”一项要求说明国内调研内容、人数、目的地、每次调研所需经费数额,“会议费”一项则要求说明召开会议的次数、每次会议的内容、规模和所需经费数额。同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换而言之,提前填写的预算安排,不得更改、调整。但是,科研工作的部分环节,有时无法提前安排,难免会出现“被迫调整研究计划”的情形,这是科研工作的基本规律,人的意志难以完全左右科研进程。倘若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与这种科研规律相适应,规定过于死板、不够灵活,就会出现“该去参加的会议参加不了”、“该做的实验不能做”、“想做的调研没有经费支持”、“某些科研安排经费不足”、“某些科研安排经费用不完”、“想省钱都省不了”等一系列尴尬情况。
还有,在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下,项目预算不能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正式成员安排“劳务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劳务费”是这么界定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这种规定使课题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无法从项目经费中获得合法的经济报酬,显失公平,也打击科研工作者申报课题的积极性,更使一些人去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此外,科研经费报销程序烦琐、招标采购设备的价格往往高于市场价等问题,也饱受众多科研工作者诟病。
对科研经费要严格管理,更要科学管理,如此才能发挥其实际作用。据某网站最近发起的相关调查(1872人投票)显示:70.67%的网友支持“采用承包制,对经费不要事无巨细地管,但严格考核科研成果”的办法。由此看来,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公众舆论层面已具备了一定的共识。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应该遵循科研活动的一般规律,不能搞大而化之的“一刀切”。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在经费安排方面给科研工作者更多的自主权,让科研工作者的辛勤劳动获得合法、合理的经济回报。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激发科研工作者投身创新升级事业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