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应是社会“营养剂”而非“止疼片”

2014年08月01日 07:12   来源:广州日报   李峥(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美国研究所)

  前不久,台风“威马逊”、“麦德姆”先后袭击我国海南、福建等地,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人们纷纷解囊相助,为灾区捐款捐物。然而在爱心活动中,还是传来些许不和谐的音符。(7月30日《人民日报》)

  很多人喜欢借鉴西方慈善的一些经验,求解我们当前遇到的问题,认为“圣诞老人”是西方慈善的代言人。的确,一位远道而来的异国人,带着不求回报只求送礼的朴素感情,在人们最需要关怀的节日给劳苦大众带来问候。所以在多数国人眼中,圣诞老人是一位慈善家。也许就是因为这种观念,某位中国知名慈善家带着大笔善款到美国派送给穷人,认为此举能够得到当地社会的热烈欢迎。

  然而,如果真存在一位圣诞老人,那么他在圣诞节的善心之举可能在西方社会引发不少争议。一些人会质疑他的“非官方属性”,认为他是严格遵照命令来派送礼品。另一些人会怀疑礼物的来源,它们会否是赃物,历史上确有银行大盗深夜向穷人撒钱的先例。还有一些可能会批评圣诞老人的行为治标不治本,这些礼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苦大众面临的社会问题。

  慈善在西方已不单纯是送礼、捐钱,而是一项调解社会差异的基本制度。西方慈善制度有三点重要特征:一是慈善提倡治本不治标,推崇大慈善、大爱的举动。主流思想界认为,慈善应当是社会的“营养剂”,而非“止疼片”,向贫困民众直接捐钱可能助长其“等靠要”的心态。慈善事业应支持使穷人获得教育、培训、医疗等有长远益处的项目,帮助缩小社会阶层间的知识鸿沟。此外,慈善不应以一国、一地为界限,外国的社会问题终将会对本国构成影响,应当支持解决全人类问题的慈善事业。正因为此,盖茨、巴菲特等人将主要善款投向环境污染、艾滋病等“国际公害”。

  二是慈善事业去行政化、监管法制化并行。西方的慈善行为主体主要是互助会、基金会等民间机构。政府在灾难救助、军队抚恤上拥有一定责任与能力,但均在法律的严格限制下,毕竟政府预算来自全民的税收。民众申请设立慈善机构采取登记制,门槛较低。由于慈善机构拥有免税等特殊待遇,因此也受到政府税务部门的严格关照。德国、美国还对慈善机构采取年检制度,核对每笔善款是否账实相符,并有相关权威机构对其评级。

  三是慈善行为低调、务实。在西方,慈善是被视为带有隐私的个人行为。日本大地震后,有学者翻看日本主流报刊,未发现任何企业捐款的新闻报道。事实上,日企捐出的善款却数目惊人。即便像巴菲特、盖茨等“高调慈善家”,其出席、宣传慈善活动也不是为了个人形象,而是增加社会对其希望解决社会问题的关注度。对于一般百姓,如果捐出几百元就要对捐助机构、捐助对象刨根问底,那么只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耻笑罢了。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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