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今年9月底以前,各省(区、市)要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并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卫计委同时重申,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7月9日《西安晚报》)
人的生命健康高于一切,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天职,医疗及医疗机构具有公益属性……所有这些都决定着,医疗机构不能搞“有病无钱莫进来”那一套。即使某些患者一时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医药费,医院也必须先行予以救治。这既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相关政策的明确要求。
然而医疗机构也有苦衷:一些患者得到救治后无力缴费或赖账不还,医院成了“冤大头”,乃至不堪重负。几天前就有这样一则新闻:据深圳公立医院管理中心的统计,目前全市11家市属公立医院已累积医疗欠费8157万元,欠费人数8000多人,医疗欠费已经成了医务人员的心头之痛。
医院具有公益属性,“见死必救”固然是医院的分内之责,但由此产生的医疗欠费不能由医院承担。应该看到,有关部门多年以前就提出“先治疗、后付费”的要求,之所以一直落实不力,有些医疗机构之所以阳奉阴违,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医疗欠费问题没有解决。换言之,如果不将医疗欠费问题处理好,不解除医院的后顾之忧,“先治疗、后付费”就难以全面落实,医院“见死不救”的现象就不可能杜绝。
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卫计委督促各地尽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可谓切中要害,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有了疾病应急救助金,今后医院因紧急救治病人而发生医疗欠费,就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偿,免除了这个“心头之痛”,医院才能真正将救死扶伤作为天职,才能避免一些患者无钱治病只能等死的悲剧。
也就是说,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其实是为医院“见死必救”托底。这同时说明,“见死必救”不仅是医院的责任,而且是政府的分内之责,设立救助基金为医院免除后顾之忧,就是政府在“见死必救”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实际上,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有些地方已经设立了救助基金,有些地方仍未设立,而已经设立救助基金的地方,在资金筹集、管理以及基金申请、审核、发放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对于什么样的医疗欠费应纳入救助基金申请范围,则有待更加严格、合理的区分和界定。显然,只有各地相关部门秉持“人的生命健康高于一切”的理念,将建立和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才能真正把这件好事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