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给社会正义一个交代

2014年06月12日 13:25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

 

  今天(6月12日)有媒体披露,因强奸杀人而被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终审裁定死刑的王书金案已进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如果王书金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那么,与王书金案有密切关联的聂树斌案,就将因死无对证而难澄其清。类似聂案这样瑕疵显见,广为公众关注,时常被媒体提及,且于理于法都应重申的案件,硬是在舆论的漩涡中浮沉数年之久而不得究竟。如果在王书金被核准执行死刑前,聂树斌案没有得到重审的机会,那么,聂案所缠绕的谜团,就将成为社会正义的一个永久性疤痕。

  2005年2月,王书金非因现行犯罪落网。在核实王书金所主动交代的四起强奸杀人案的现场时,办案人员发现其中一起案件的现场,与因强奸杀人已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的作案现场“高度重合”,由此带出了“一案两凶”的司法谜团。

  最令人称奇的是,在王书金案一审过程中,法院只审理了王书金交代的三起强奸杀人案,而偏偏漏审了其实最应该通过审理而澄清的“一案两凶”那起强奸杀人案。在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死刑判决的相关认定中,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彼此关联的模糊之处并没有得到于理于法都说得通的澄清。有关司法机构自此也不再回应来自代理此案律师、司法界、社会公众以及公共舆论的质疑。

  从中国现行法律看,无论是程序性法律还是实体性法律,都不存在重审聂树斌案的法律障碍。相反,根据“有错必纠”的法律精神,聂树斌案本应在王书金案审理时就应予以重审。审王书金案而不审“一案两凶”那起案件,聂案不清。聂树斌案不重审,王书金案也难弄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事实不清,“以事实为根据”就成了一句空话,法律这根准绳就失去了衡量的依据。而对司法机关来说,事实不清与衡量失据,两者都对应着相关的法律责任。

  多年来,中国法律界始终高度关注重审聂树斌案的进展,社会公众始终以聂案观照中国的法治进程,公共舆论也时常把聂案的结果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一个指标性因素。这样一个标志性案件的重审,将成为中国法治发展史中的一本活教材。

  重审聂树斌案,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聂树斌本人“冤”与“不冤”的范畴,也远远超出了一旦重审认定聂案为错案所导致的相关办案人员责任的范畴。重审聂案,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还法律以清白,这是社会公众建立法治信心与信念的基础。

  因此,在王书金案进入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时候,适时启动重审聂树斌案程序,是使两案皆清的必要前提。当然,从公正的角度讲,鉴于聂案影响巨大,重审不宜由原一审和二审法院再行审理,而应该由异地司法机关来进行调查和审理,甚至可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层级进行重新审理。

  河北聂树斌案重审一拖数年,同为“一案两凶”的河南赵作海案却早已重审纠正。既然聂树斌案原审法院那样信誓旦旦,那么,为了澄清“一案两凶”这种反逻辑和反常识的案件,为了澄清在一、二审中诸多明显相互矛盾的证据事实,重审案件就应该是一个佐证落实“信誓旦旦”的过程。开启这样的过程,何乐而不为?

  河南赵作海案重审、浙江“叔侄强奸杀人案”重审都证明,这两起案件的所谓案件事实都是刑求来的事实。河北聂树斌案是否重审,不仅关系到“一案两凶”这种“鬼事”是否存在,更关系到疑窦重重的聂树斌案能否给社会正义一个清晰的交代。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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