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伤”还是“击毙”,“准星”不在枪上

2014年06月11日 07:31   来源:红网   钟烁明

  5月下旬以来,各地涉及“警察”与“枪”这两个关键词的新闻频发,其中5月30日一天就在三个省份发生三起警察开枪事件(其中一起为走火),三起事件的中枪者均死亡,使警察尤其是民警的配枪用枪问题,骤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6月10日人民网)

  随着暴力恐怖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警察佩枪日渐常态。这对反恐防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警察佩枪的频繁使用,引发公众的担忧和焦虑也随之而来,击伤与击毙更是招来公众的关注。

  其实,警察在什么时候该开枪,公众似乎并不太在意。犯罪分子在使用暴力严重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民众自身无法阻止犯罪行为的延续,警察无疑应该义无反顾地开枪制止。这既符合相关规定,又给群众带来安全感,开枪理所应当,也顺应民意。

  然而,是不是对所有的犯罪都要“一枪毙命”,或者说枪击到什么程度合适,更容易牵动公众的神经。因为,开枪的目的是制止犯罪,不是要置人于死地。再说,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会顽抗到底,有的可能鸣枪警告,就会终止犯罪;有的可能“点到为止”也能解决问题,需要因事因人而已。这也是事实。

  以5月30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一男子在街上持刀乱舞,警察追堵过程中,两名民警被砍伤,民警开枪将肇事者击毙;以及5月15日云南省镇雄县村民方某因诉求未得到满足,与当地民警发生冲突,并驾车驶向人群,民警多次鸣枪示警后,方某仍不予理会,继续驾车前行,最终民警朝驾驶室开枪击伤方某,方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为例,罪犯持刀乱舞,击伤双手或是双脚,还能继续实施犯罪?驾车的打破轮胎或是击中四肢,犯罪行为也无法继续,这也并非毫无道理。动辄开枪直取性命,多少有些“一刀切”。毕竟人命关天,更何况有的犯罪还“罪不当诛”。开枪不可大意,击毙更需谨慎。

  自然,这会牵扯到警察对犯罪现场形势的判断和用枪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现场形势的判断不好掌握,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开枪的目标顺序操作起来就不会太难,比如,先击中四肢,对制止犯罪无效,再击中要害,是可以做到的。当然,警察的射击技术是一个长期训练的过程,“百步穿杨”“弹无虚发”的神枪手毕竟是少数,不能苛求警察人人都能“指哪里打哪里”,偶有失误在所难免。但只要在开枪的目标顺序上有所控制,制止犯罪的目的同样可以达到,不当用枪也可减少到最低限度。

  由此看来,完善和修订警察配枪使用的相关法规,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只有用法规来矫正佩枪使用的“准星”,配枪才真正算有“保险”,也才能消除公众对警察佩枪“走火”和“滥杀”的担忧。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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