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救人再算账”须有追偿机制兜底

2014年06月03日 07:06   来源:西安晚报   邓海建

  从6月1日起,浙江温州市政府正式实施为遇车祸的受害人先垫付“救命钱”。根据《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时,若发生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或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三种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6月2日《温州都市报》)

  遇到人命关天的重大交通事故,要钱还是要命,这是个哈姆雷特式的难题。此前的卫生部三令五申要“先救人后收费”,吁求医疗机构回归公益属性。不过,还是绕不开另一个现实问题:救人之后,谁救医院?这个追问,恰恰是重大事故“后付费”难以推行的根源。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谈钱伤感情,但在紧急救助中,如果钱都谈不拢,真的就可能伤害性命了。于此观之,“救助基金”制度确实是个踏实可行的人性方案。

  地方政府出钱应急,固然是好事一桩。但“救命钱”从权责关系上看,也不能由财政包干到底。说得再直白一点,有钱的地方政府尚且可以先期垫付一段时间,缺钱的地方部门恐怕就可能因为追偿困难而断了救命的资金链。这样的担心,显然不是杞人忧天。这些年,各地试点“救助基金”的例子也不少,但面临的逃单压力也是不争的事实。譬如去年底,江苏《常州日报》消息称,全市自2011年3月施行交通事故抢救费及丧葬费用先行垫付,两年多来共垫付事故当事人抢救费、丧葬费等564起,共1514万元。然而,截至2013年10月底,市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仅追回垫付款162万余元,占垫付总量的10.7%,9成垫付资金无法追偿,基金运行受到严重影响。

  先垫救命钱,再和责任人算总账,这样的做法契合制度的目的正义。去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解决医疗机构的尴尬处境、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各地建立“救助基金”制度,确实有助于缓解“三无”(无姓名、无亲属、无钱)病人被医疗机构推诿扯皮的顽疾。但不得不说的是,“救助基金”是个定量,如果追偿机制难以保障其常态运行,好心也可能因为“无米之炊”而熄火。这里有几个现实问题需要考量:一是“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只是一个财政、公安、卫生、农业、民政、人力社保、保监等组成的机构,一般并无法律主体资格,难以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二是不少事故涉及外地车辆,且逃逸案件不少终成“悬案”,这些肇事者如何被追偿责任,难度并不小。

  从逃单率来说,总有一些窟窿是堵不上的。那么,有限的财政拨付之外,恐怕还得从公益捐赠等层面“开源”。最根本而言,要确保“先救人再算账”制度平稳运转,还得有赖追偿机制兜底。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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