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吐假钞不能总让用户自证其清

2014年05月23日 10:29   来源:东方网   堂吉伟德

  摸起来有凹凸感,纸张也很好,可却是张假钞。”20日下午,市民李女士拿着手中的一张百元钞票说道。据了解,以“M3S7”开头的百元假钞近期在全国多个地方出现。李女士在济南二环南路一家公司上班。5月17日下午6时多,她在下班回家途中,在经十路一家银行的自助取款机上取了2000元钱。(5月22日《广州日报》)

  强势的银行有多强悍,用户与银行在权利上的差距有多大,“除了离柜不认”的霸王条款之外,还有ATM吐假钞之后的“自证其清”。M3S7头百元假钞全国横行,可谁能想到此总出于银行的ATM机?有取便有存,如果个人使用假钞则可以被视为违法,而银行使用钞却可以用“失误”作为解释,问题在于,少量的失误也就罢了,如此大面积的失误,让人不得不怀疑以收钱鉴假的银行,此刻已然“贼喊捉贼”了。

  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ATM吐假事例的发生,原本的小概率事件有泛滥之势。在网上稍加搜索便可发现,类似的事件可以信手拈来:2011年,济南市民小孙自动取款机上取了200元,其中一张是假币,齐鲁银行说这事绝对不可能。2013年,北京的吴先生自称从ATM机中取出了200元假钞,找银行说理却苦于没有证据。自认为直接起诉银行付假币有难度,吴先生转而以ATM机没有给客户提供验钞设备,服务有瑕疵为由起诉银行。不过现实中,像吴先生这样起诉银行的人还很少,大多数人苦于没有证据,也只得哑巴吃黄莲。一些老年人宁可排长队去柜台上取钱,也不愿让ATM“方便自己”,看来还是对ATM机的“机格不信任”。

  从ATM取到假钱之后怎么办,这往往是维权者最大的困惑。对此,银行往往会以“不可能有假钱”断然回绝。因为银行往往认为,自己内部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放入取款机中的钱都是经过银行的清分机严格分捡的,银行的各操作流程都按规定进行,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是由两位工作人员负责。然而,“两人加钞制”看似严苛,又如何防止“群体性作案?”又如何防止“内鬼”的产生?如果连火车票实名制都无以防止“内部黄牛”,那么“不可能发生”的银行假钞,可样不过是基于自身强势的辩解。

  而律师和内部人员的建议则往往多侧重于“自证其清”——或发现后不离开,打电话让银行人员来确认;或找周围的成年人作个证;或把取到的钱逐张在取款机的摄像头前晃一下,留做证据,并要记住取钱的时间……可就是没有人告诉用户,银行应当在ATM机边放一个验钞机,也没有人告诉外界,若是银行出现了内鬼,或者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而导致的,究竟该如何处理。没有对银行行为的约束,没有对操作规范的要求,没有对银行内鬼或者工作失误的问责,没有基于方便调查取证的权利救济,那么用户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银行“知假用假”的行为就难以得到约束。

  银行和用户之间属于一种契约关系,如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件来说,应当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出现了ATM吐假钞问题后,不应由用户来证明“所取现金为假”,而应由银行来证明“所存现金为真”。比如增加ATM的误别和记载功能,将的有的数据进行备份,既可以用事实给用户一个交待,也可以据此追根溯源追究相关责任人。否则,在“不可能发生”的自信下,“掉包式”或者“内鬼式”的假钞使用,就很难被及时发现。

  退一步讲,即便银行不具有举证责任,但要避免假钞的出现,给予权利救济,提高验钞能力非常重要,比如在出款口增设验钞功能和报警系统等。即便这些都难以实现,在取款机旁贴上风险提示和取证解决途径,同样应成为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将其作为一项服务规范给予明确并确保落实。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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