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疑广东省卫计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浙江律师吴有水去年将之诉诸法庭。3月31日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已下达判决书——省卫计委一审败诉,其曾以“内部事项”为由拒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但此举被法院认为系适用法律错误。(新快报4月1日)
虽然目前该案是否已经过了上诉期,从报道情况看来还不得而知,同时,在吴律师起诉时,广东省卫计委实际上已经公布了相关的数据。但这并不妨碍该案成为法院通过依法裁判保护公民公共信息知情权,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更是公民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行使法定知情权的示范案例。
值得指出的是,在审理过程中,省卫计委向法院提交了5个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保密规定,其中《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而广州中院作出判决的理由为,该工作规范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省卫计委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而这正是该案最具价值的意义所在,向全社会宣示,未向社会公布的内部文件不能成为不予公开的理由。然而,在更深层次的角度上,该案的阶段性胜利也须引发我们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最重要也是最敏感命题“政府信息公开禁区何在?”的思考,而作为法定不予公开事项的国家秘密的界限又在哪儿?谁有权认定国家秘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度设计是行政机关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当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可见,界定国家秘密的权力首先是由行政机关自行行使,只有拿不准的时候才交与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确认。而审查依据则在于《保守国家秘密法》,可遗憾的是,目前而言该法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抽象,难以达到实践需求,更重要的是,认定国家秘密的整套程序本身就是“国家秘密”,既难以形成权力制约,更难以具备说服力。
因此,要在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最关键的正在于让国家秘密的标准更为精细,让“游戏规则”更加透明,为不公开事项列出更明确的反向清单,同时,国家秘密的内容虽然不能公开,但认定是否为国家秘密的过程则须公开,更须听取各方意见。如此才能打造出“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阳光政府。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