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感谢费”绑架了道德

2013年09月18日 07:24   来源:红网   曾金

  女大学生小李大意丢了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物品的钱包。让她庆幸的是,不到一天,一名环卫工人主动打来电话称捡到了她的物品。没等小李说感谢,对方却要“感谢费”。在支付了30元费用后,小李拿回了东西,但为此别扭了好几天。(9月16日《西安晚报》)

  拾金不昧原本是一种传统美德,但在一个个“拾金求报”的案例下遭遇现实尴尬。本应是好人好事的道德典范,在拾得者索取道德报酬的行为下瞬间变味,最终也将该不该索取“感谢费”提上了公众议事平台。从“拾金不昧”到“拾物求报”的转变,无意也折射出当下社会道德的细微变化。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新颁布的《物权法》秉承了这个原则,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还规定,拾得人有权要求权利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必要的费用”再次应当理解为拾得人在行为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金钱,所以拾金求报业并非毫无根据。

  问题就出在“拾物求报”的具体量化问题。譬如,东莞司机叶先生开车运货将一卷价值4000元的薄膜不慎掉落,花了1500元感谢费才要回货物,毫无疑问是一种狮子大开口,把原本拾金不昧的精神消耗殆尽,加重了失主的经济负担,也将失主本应持有的信任和感激之情扫荡一空。

  之前有关法律人土讨论,应当按照国际上有关国家的惯例,将遗失物价值3%~20%作为报酬,以感谢拾得者的劳动和不昧精神。也有人认为感谢费应当出,就当是为自己的遗失行为负责,就当买了一个教训。这也并非毫无道理,为现实问题提供了一个借鉴。但是感谢方式和感谢酬金的多少,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之下,强迫性的酬谢最终只会沦为一场道德绑架。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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