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止收“过头税”,也要防止“借税”

2013年08月15日 08:35   来源:红网   陶克强

  财政增收压力犹存,一些地方为完成税收目标,难免再现收“过头税”或乱设名目多征税苗头。对此,财政部强调,后几个月,一方面要有效应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支持税务、海关部门依法征管、应收尽收,另一方面要坚决制止收“过头税(费)”。(8月14日《人民日报》)

  受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下滑影响,但为完成目标征收任务,税收征管部门便通过税收稽查这种手段到企业补征所谓的漏收或是少收的税款。而面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征收人员,很多企业明知是收过头税也是敢怒不敢言。“税收像弹簧,想拉多长有多长”,企业因而对征收部门玩税法于股掌之间的做法非常不满。

  更让人费解的是,征收部门将过去该征未征地的税收补征上来倒也可以理解,但一些地方即便补征到位也填不平税收征收缺口。此情此景之下,税收部门迫于上级的压力便不管不顾地乱伸手了,理直气壮地向企业征收“过头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河北调研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收“过头税”害人害己害长远。他对此的解释是:害的是纳税人,占用企业资金,影响企业发展,特别是在当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绝不能这样做;害己,害的是税务自身,因为收“过头税”违背了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的工作原则,损害自己的执法者形象;害长远,害的是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造成税收与经济的恶性循环。

  明明知道“过头税”害人害己害长远,各级税收征收部门为何仍然“硬着头皮、厚着脸皮”向企业征收。这是因为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掌控的可用财力有限,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政府财政大都连“吃饭”、“保民生”等方面的刚性支出难以保证。目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更多地是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实现,这与地方政府迫切需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意愿难以对接。当中央和省级财政有限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难以缓解地方政府的刚性支出压力时,而所谓的“土地财政”也尚不足以解决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时,收“过头税”也就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了。

  现在财政部明令禁止征收“过头税”,这无疑向征收部门敲响了警钟,也等于向征收部门关上了这道闸门。但让笔者担忧的是,在财政收支平衡这个高压线下,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税收征管部门有可能通过变通方式向企业“借税”。而这一做法在中西部一些地方已成惯例。有媒体报道称,一些中西部地区税收征收部门,为完成年度序时征收进度目标,在一些纳税人已交足当期应缴税金的基础上,提前预收纳税人后期应缴税金。比如说,为夺得税收工作“开门红”而借税,时间过半、税收任务要求过半而借税,为解决当月税收任务欠收而借税,为年终税收任务完不成而借税。这种借税行为使纳税人处于两难境地,特别是当纳税单位处于效益滑坡,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借税,恰似“雪上加霜”。

  向企业借税,表明上看是“两厢情愿”,事实上是“一头发烧”,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名为协商借税,但实际上基于税务部门的威慑力,协商借税带有强行借税的性质。这种弹性征税办法模糊了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使对方对税法的严肃性产生怀疑。而更为有害的是,借税行为导致当期税收数据失真,提供了虚假的税收信息,造成税收繁荣幻觉,不利于税收宏观决策。所以说,要防止收“过头税”,也要防止“借税”。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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