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现代快报》7月1日)
古有言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作为拥有几千年传统道德的国家,尊老已深入人们浅意识中。但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独守“空巢”的老人一旦配偶去世,就进入鳏寡期。空巢期与鳏寡期,老年人生活中容易发生困难。孝顺作为重要的中国家庭美德,不应因子女生存艰辛而弃如敝屣。然而探亲假也是一年一次,对于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无法达到“常回家看看”的目的,有时探亲假只是法律条文上的摆设不能落到实处。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老龄人口增加迅猛,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而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统一、规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长期未能建立。对相当一部分老年人而言,“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还只是一个梦想。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把“常回家看看”入法,应该承认,这样的初衷是美好的,观点也许并不至于有错,但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形式上或许确有将道德法律化的嫌疑,尤其是,当其运用到具体实践之中,在大多情况下都难免形同虚设――因为,倘若果真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强制子女回家,老人实际也很难从子女敷衍式的无奈回家中获得快乐若单位又不允许休探亲假,这又将是怎样的法律和道德尴尬?
如今,作为晚辈的现代人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一首《常回家看看》唱进了众多老年人的心坎里,然而不少儿女只注重对父母物质生活的照顾。子女关心老人有时显得力不从心,这种情况在独生子女家庭更为突出。虽然给老人赡养费,聘请保姆照顾老人也是一种孝心,但是金钱与保姆毕竟代替不了亲情。在对立法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议论之外,面对“常回家看看”入法,还有一种常见的抱怨,那就是:我不是不想回家,而是没时间回家。于是紧接着又将生活中的一切不如意发泄一通。这是说的假话吗?当然不是。很多人常年疲于为生计奔波,陪伴父母甚至成为一种奢望。
立法规定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问候老人,从法律本身来看,严格地说,不够规范,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常回家”就不可避免与单位规定法定冲突,于是准不准探亲假成了矛盾点。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要明确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果做不到常回家看看,就要承担相对应的处罚。然而,如何界定“经常”?草案里并未作出一年回家几次的规定,也没有相对应的处罚,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想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因为没有案由而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但如何判决呢?有什么法律明确依据呢? 毕竟不“常回家看看”只是道德范畴的问题,若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就要需要有可操作性的条文,否则只能综合多方面因素了,又是司法调解,又是行政督促!
笔者认为,将一些道德层面上的东西用法律强制执行,有孛情理!法律是严肃的,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条文里面,必须需要细化明确,要考虑探亲假的因素,不然就不要将不具有操作性的条文写进去,那只能是法律条文上游戏,没有任何实用价值。而且即使实施也有难度,子女在国外的,如何“常回家”呢?
同时我们也应正视并着手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这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而不能仅靠法律规定老人们的子女“常回家看看”,这样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也不名副其实。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