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叫好 致30人以上中毒可定罪

2013年06月19日 13:44   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导读】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解释结合办案中存在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并认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该解释于今天开始施行。

  【新闻解读】

  边污染边治理走到尽头

  文/傅光云

  显然,不断恶化的环境污染问题,令中央政府痛下决心摆脱久治不愈的边污染边治理的经济发展老路。虽然《解释》等相关法规来得迟了些,但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由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许多地方政府为了GDP等所谓的政绩工程,往往对环境污染问题睁一眼闭一眼,甚至有的地方,还鼓励发展“经济见效快”的高污染行业。这些无视可持续发展的短视做法,往往造成严重的后遗症,那就是严重的土地、大气和水污染,甚至严重危害污染环境周边民众的身体健康。

  边发展,边污染,然后再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与思维,让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日前,有媒体报道称,目前,全国有1/6的耕地重金属污染,要修复这些被污染了的耕地,所需资金将达6万亿元之巨。

  另一则数据同样印证了污染所造成的代价。据湖南省环保厅近日测算,要治理全长817公里的湘江,达预期效果,总投入须超过4000亿元,与此同时,要关闭沿江600多家企业。

  此前,除了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作祟,环境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污染程度日益严重还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有关。由于没有针对性强的法律依据,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的代价十分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涨”了相关企业和个人乐于污染的积极性。《解释》出台,或将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有根本性改观。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

  笔者发现,这14项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彻底改变了此前在环境污染上有定性而无定量的窘况。引用孙军工的话说,“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在庆幸《解释》出台之余,对其将要达到的效果,不能过于乐观。毫无疑问,《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治理污染有法难依的问题,但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然是个问题,甚至是个更难的问题。

  纵观广东镉大米超标等一系列轰动全国的污染,我们发现,各地政府出于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利益考量,往往想把污染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事实上,要把《解释》的立法精神贯彻到底,目前来看,我们急需一支精干强悍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要敢于触碰老虎尾巴,要有敢于为了保卫环境而乐于牺牲的精神。

  更难的地方还是在执行与落实,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法规的落实。对地方政府来说,要根治环境污染问题,更需要“革自己的命”,下决心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升级经济发展路径,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这需要巨大的魄力,因为经济的转型升级不是一蹴而就之事,需要大量的时间与投入,那些亟需政绩工程为自己仕途升迁的官员,也需要改变此前的执政思想,必须对此给予必要的耐心。

  观察

  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叫好

  文/海松

  《解释》的新规定较之《2006年解释》体现了从严惩治的精神,入罪门槛明显降低,更为适应当前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需要。

  特别值得关注和称道的是,《解释》还创新思路,从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量、超标程度、排放方式、行为人前科情况等方面,新增了几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如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直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些新增标准客观性强,易于把握和认定,可以有效解决污染环境犯罪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打击实效。

  在决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究GDP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背景下,《解释》顺应各方关切,彰显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惩立场,应予充分肯定。我们希望,《解释》实施后,各级司法机关能够严肃执法,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各类环境污染犯罪能依法得到严厉惩治!

  建议

  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铸好利剑更待舞

  治理环境污染要靠法治,但当前法治却有些力不从心。媒体报道,6月14日,3名嫌犯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是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该省首例涉嫌“环境污染罪”案例。全省两年才查处“首例”,此类犯罪销声匿迹了?显然不是。它折射出的只能是环境污染罪查处难、环境监管不到位等诸多症结。

  治乱还需重典。鉴于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解释》着重考虑了“从严”: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了;一些犯罪情形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是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关键。《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严密了刑事法网。《解释》对于强化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环境污染没有幸免者,因为每个人都是环境的“细胞”。自己制污、排污,就等于自杀;对于他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容忍,就是对自己的残忍;放任环境污染,则是对子孙后代的犯罪。所以,保护环境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而是每个人和每一个社会细胞的分内之事。个人和企业应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污染环境,也勇于使用法律武器揭露犯罪,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铸好利剑更待舞。只有纸面上的规定变成实际的行动,遏制污染才不至于成为空话,美丽中国才不遥远。

 

  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出台

  “入罪门槛”降低云南污染刑案将增加

  解读人

  沈竞舟,云南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长。该行政庭负责指导全省法院环境司法审判工作。沈竞舟也长期致力于我省10余个环境保护审判庭的组建、运行工作。

  两高《解释》:更适用 更严厉 更严密

  97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门槛很高,直到2011年刑法再次大修时才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名也改为“污染环境罪” 。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打击防范环境污染犯罪,两高针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了这部《解释》。

  《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惩治环境污染行为,除了罚款、停业等行政、民事手段,最严重也最具有震慑力的,当属判刑坐牢。然而,长期以来,我省乃至我国的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都比较少。“入罪门槛高”成为一个重要原因。

  昨日,“两高”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将于今日(6月19日)正式实施。这部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的定罪标准,进一步细化了鉴定取证程序,从严打击监管渎职犯罪和单位犯罪,从重打击阻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犯罪。充分显示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

  《解释》的出台将对云南的环境污染犯罪审判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报邀请了云南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长沈竞舟结合云南实际,对新法进行解读。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