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环境污染犯罪赢在“执行”

2013年06月19日 07:16   来源:红网   吴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情况。(6月18日中国新闻网)

  环境污染是全球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保护环境卫生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随着工业、农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发展,对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有毒化工废水废气的排放、农药的过量使用、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放是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治理环境污染,防止环境污染犯罪对人民生活有着重要意义,对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作用。

  制度是防止环境污染罪的重要保证。虽然我国对环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但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确实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个企业宁愿选择直接排放污水、废气,因为由此产生的罚款等费用远远低于他处理污水废气的成本,所以根据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解释》无疑对环境污染罪有了更严格的界定,对治理环境污染也有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防止环境污染罪行赢在“执行”。作为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管部门,执行制度是打好环境污染这场硬仗的关键。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特别是环境监管上出现了严重的脱节,部门与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到位,甚至出现推诿、推责等现象,在制度落实上力度不够,造成了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同时,因为一些监管部门在环境污染处理上出现人情执法、徇私枉法,不依法办事,甚至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出现“人不告,官不管”的现象,因此造成了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使人们的生活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保护环境卫生,防止环境污染罪行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的力量,同时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人人都要有环保的意识和理念,争做环保卫士,只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一定能重建一个绿色家园。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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