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补贴要重视四个方面

2013年02月18日 08:2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蔡红东

  欧美等发达国家,一般都制订了确保农业补贴的法律,使补贴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由于实施时间短,整个补贴政策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农业补贴法律规范,在缺乏明确、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的农业支持政策情况下,难以形成农业保护及农业补贴的长效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对稳定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农业补贴政策的深入发展,补贴成效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日前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强化农业补贴政策,要从“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四方面入手。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其一,“增加总量”,在于构建农业补贴稳定增长机制。随着中央和地方农村经济政策的变化,财政的直接补贴政策也应随之发生变化。以生猪补贴为例,在促进生猪生产的目标已经实现后,要注意防止能繁母猪补贴等政策将会带来新一轮的产品过剩。从农业补贴政策的体系来看,农业补贴的对象、规模、时机、如何操作等问题还需要明确思路,做出前瞻性、系统性的安排。目前,我国的农业补贴水平不高,补贴总量根本达不到WTO《农业协定》中“黄箱补贴”允许的8.5的水平,特别是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不对称的状况没有彻底改观。如农业环保问题已成为国际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的农业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应考虑纳入农业补贴政策体系中。因此,应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不断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等办法。

  其二,“优化存量”,在于合理调整当前的农业补贴结构。现阶段,我国财政对农业实施的多类别和多环节的补贴,几乎涉及了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全过程,要注意的是,完善补贴结构才能使农业补贴发挥集中效能,达到明显的补贴效果。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政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等等。鉴于此,要构建以经常性为主,应急性为辅的体系,为市场提供稳定的预期,给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提供扶持,增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于临时性的补贴,可借鉴国外反周期补贴的经验,缓解外部性较为明显的农产品的短缺;对于经常性的补贴,可以与价格水平挂钩,保持其延续性和稳定性。

  其三,“用好增量”,在于突出农业补贴的重点对象。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笔者以为,倾斜的重点应放在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方面。来自财政部的资料表明,2012年,中央财政先后下达的几笔与农业科技相关的补助资金数额相当小,加起来也只有41亿元,比当年下达的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477亿元的零头还少36亿元。有资料表明,我国技术进步对农业的贡献率约为40%,而发达国家一般达到70%—80%,二者相差甚远。因此,要逐步改善农业科技投入与农业发展不相适应的局面。同时,要加强补贴的集中性和针对性。当然,在我国加大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要想支撑整个农业发展,加大农业补贴力度,仅靠财政资金是不现实的。为此,建立多元化的补贴制度是一条值得探索的途径。

  其四,“加强监管”,在于完善法律制度。欧美等发达国家,一般都制订了确保农业补贴的法律,使补贴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由于实施时间短,整个补贴政策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农业补贴法律规范,在缺乏明确、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的农业支持政策情况下,难以形成农业保护及农业补贴的长效机制。近些年中央一号文件多次要求要加快农业投入立法。从现实情况看,应当说,我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制定农业投入法的时机已基本成熟。鉴于农业补贴是农业投入的一个方面,有关政策还在探索完善之中,建议可先在农业投入法中予以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专门的农业补贴法。立法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适时推进。制定农业补贴法要注意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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