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获悉,近期,强生、大众、锦江、海博出租车企业联合向管理部门提出收取4元电调费的请求,并计划统一将50%(2元/次)给予承接业务的驾驶员,增加驾驶员的收入;50%(2元/次)用于维持电调平台日常运作和技术升级。对此,上海市交通港口局表示,管理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大众及其他三家出租汽车企业电调服务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东方早报》1月16日)。
显然,不用怀疑,这次上海出租车公司不是单独一家,而是四家出租车公司联合向管理部门提出收取“电调费”请求(电调,指出租车公司根据消费者电话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无疑是一个涉及这是否属于价格垄断,同时也有关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权益的话题。对此笔者认为,上述这几家出租车公司的“联合”之举,显然有价格垄断之嫌,而且相关反垄断应该对此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之与众。
首先就价格垄断的特征看,众所周知,包括价格垄断在内的市场垄断行为,之所以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被抛弃,其中有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因为垄断行为不仅排斥了市场公平竞争,并最终还会在根本上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在此具体就以上海这几家出租车公司的“联合”请求行为讲,由于上海出租车市场汽车数量实性的是行政“总量控制”政策,可以说已带有明显的行业垄断特征。所以在此前提条件下,这几家出租车公司这次“联合”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收取“电调费”请求,结果在客观上无疑可以消除彼此之间本应当有的竞争,而这样的行为,即便不是源于彼此之间事先“合谋”,应该说,其本身就属于是一种标准的排斥市场竞争行为。即——市场价格垄断行为。
还有就消费者正当权益保护要求看,同样应该众所周知的是,反垄断之所以会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一个基本共识,有一个重要核心问题就是垄断行为存在,一方面,不仅会在排除市场竞争的同时,在结果上会使市场经济失去健康发展进步的源动力,并进而动摇市场经济进步的根基;而且与之同时,随着市场公平竞争被垄断排斥,还会使消费者在市场失去自由选择的权利,并进而使市场经济在丧失公平竞争机制同时,进而使市场经济制度机制能使消费者福利水平从中得到提升的机会。所以就此而观,这次上海的几家出租车公司的上述“联合”之举,不论其主观上是出于成本考虑或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可以说这“联合”行为本身,显然可以说就是一种剥夺消费者市场选择权的行为,并且也是为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中所不能被允许的行为。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