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价格改革的难点与出路

2010年06月04日 11:59   来源:求是   温桂芳

  当前,我国资源价格改革有序进行,并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资源价格历史欠账太多,特别是在价格管制上,有的产品价格已完全放开,任由市场形成,有的则仍由政府直接制定。这一价格“双轨制”的存在,又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与矛盾,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资源价格改革受到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掣肘。资源价格长期偏低,是“三高一低”的落后经济发展方式得以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改变资源价格长期被扭曲和不合理的状况,必然会遭到来自于落后发展方式的阻力。

  各方面的利益和矛盾难以协调。一方面,资源性产品属于基础性产品,处在整个产业链前端,其价格改革或调整都不可避免地会推高后续产业的成本,乃至推高整个市场价格水平,增加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另一方面,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还涉及资源产地(主要为中西部地区)和消费地(主要为东部地区)的经济利益,再有就是资源所有权虽然属于国家,但其支配权、使用权、开发权和收益权的大部分却在地方,这就必然产生改革的收益如何在国家与地方之间合理分配的问题。此外,资源性产品,如水、气、油、煤、土地等,其生产经营多以国有企业为主导,这些企业也会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来影响价格。

  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资源价格改革会导致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居民生活成本上升,尤其是那些生活水平本来就不高的困难群众将不堪重负,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弄得不好,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进而影响到资源价格改革的决心和进程。资源价格偏低和使用浪费,与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税制有关,与企业制度的设置有关,以及与市场的发育、建设有关,资源价格改革将因这些相关领域的改革而受到制约和影响。

  摆脱上述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当前要紧紧抓住四个关键环节。

  抓住时机,大胆创新。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需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以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改革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透明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而不是调整价格,不能把改革简单化。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由于供给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环境条件的不同,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既有共性又有差别,因此,要根据各自的市场供求状况、竞争或垄断状况,区别对待。价格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减少震荡。目前要做好基础性工作,如逐步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成本构成和成本约束机制,建立企业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污染环境的惩罚机制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等,夯实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微观基础。

  协调利益,完善制度。一是建立利益调节分配制度,统筹兼顾,妥善处理改革中的成本分摊和利益分配关系。二是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和补偿制度。要考虑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尤其是要对低收入群众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使其生活不受影响。三是把资源价格上升带来的利润用于社会,在利益分配上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提高环境保护税,用于资源的利用、保护,以及环境修复。四是强化污染物减排的价格约束机制,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恢复的补偿体系。全面落实“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制定排污费等环保价格政策。通过参与整个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定价和分配,形成外部成本内部化、外部效益内部化,社会成本与私人获利相对称、内部成本与外部获利相对称的体制机制,从而使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得到补偿和恢复。与此同时,还要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价格制度改革,将排污指标“价格化”,用经济手段促使企业限制排污、主动治污。

  配套进行,加强监管。资源价格改革应与其他制度改革配套进行。一是进一步加强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的改革,二是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要配套进行,三是加强政府对资源性产品价格的调控和监管,四是建立和完善资源性产品市场体系,加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协调发展。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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