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督体系确保执法严明

2025-12-31 07:32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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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梦雅)

完善监督体系确保执法严明

2025年12月31日 07:32   来源:法治日报   赵鹏

近日,国务院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对于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执法严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也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执法贵在严明。只有做到严格执法,才能有效遏制各种违法投机行为,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建立稳定预期,强化全社会对法律秩序的心理认同。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离不开对行政执法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强化监督机制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首先,《条例》推进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法定化,形成了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在当下的制度实践中,虽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政府督查等制度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功能,但仅凭它们,尚不足以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

其中,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依据当事人的诉请而开展,通常只矫正具体违法行为本身,而无法主动矫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其对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源头因素,如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缺失以及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滞后等深层次问题很少触及。政府督查虽然可以对上述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整改,但其任务覆盖范围广,行政执法只是其中一项内容,难以形成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常态化监督。

在此背景下,《条例》将我国长期探索形成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验制度化、法定化,按照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等原则进行规则设计,有助于统筹协调行政执法活动。

其次,《条例》强调制度建设与行为规范并重,提升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行政执法对外表现为开展监督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等一系列具体行为。近年来,检查过多过滥、“小过重罚”等不规范执法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重视对执法行为的规范,也需要关注引发这些问题的制度因素。

对此,《条例》在监督范围上采取了执法行为监督与制度建设情况监督并重的思路:一方面,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如关注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是否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等;另一方面,监督执法机关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情况,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行政执法标准制度的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确定、行政执法状况评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等。

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要统筹兼顾这两个方面,实现有机贯通。特别是要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提炼解决这些问题的经验,提升制度建设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监督解决系统性、结构性问题的能力。

最后,《条例》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相协同,有助于形成监督合力。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机关体系内部的监督,理应加强与其他类型监督的协同。

为此,《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不重复监督等。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协同配合,避免监督重叠,其有效实施将助力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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