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选座”早期在国外航空公司,尤其在低成本航空中非常普遍。由于机票价格非常低廉,所以旅客需要额外支付选座费、行李费等相关费用。2015年左右,我国航空公司开始在国内航线上尝试“付费选座”。初期,飞机“锁座”更多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后来逐渐发展成一种增值服务。专家认为,“付费选座”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也涉嫌违反价格法,让消费者在支付机票价格后额外“付费选座”。(9月22日 央视新闻)
近年来,部分航空公司推出“付费选座”服务,即消费者在购买机票后,若想选择靠窗、靠过道或经济舱前排等心仪座位,需额外支付费用。这一举措看似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实则是一种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飞机座位原本就按不同区域分成了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已经有一重加价机制。在此基础上,航空公司再对经济舱内的座位进行细分,收取额外费用,无疑是在重复收费。消费者购买了机票,航空公司便有义务提供座位,这是最基本的商业逻辑。如今,航空公司却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成了创收的增长点,这种行为令人难以接受。
“付费选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已经与航空公司签订了合同,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然而,航空公司人为设置门槛,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被严重缩限。
“付费选座”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许多航空公司在推出“付费选座”服务时,规定模糊隐晦,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这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
更为重要的是,“付费选座”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航空公司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本身缺乏定价基础。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空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消费者对于座位是“先到先得”,不用另行付费。航空公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推出加价选座模式,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飞机“付费选座”无端加上各种不合理限制,只会损害企业口碑。
国庆、中秋黄金周临近,航空出行需求增加。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强化行业引导,规范经营行为。消费者的行动,也是对行业行为的一种监督,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总之,飞机“付费选座”实为霸王条款,应予以遏制,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