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四川省射洪市绿然学校一学生在“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称,2024级年级主任何某多次把班上同学的手机让同学给砸了,“我的这款1900的手表在11月份,他让我把手表砸了。”该学生表示,想让何老师赔钱,“毕竟这手表也是我父母送我的生日礼物。”
3月27日,射洪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在“问政四川”平台上回复称,该教师未能控制好自身情绪,已作了相应赔付;市教育体育局已责成学校充分认识此类问题的严重性,后续在处理类似事件时重视方式方法,既维护好班级秩序与规则的严肃性,也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到教育方式合理、恰当、人性化。
砸手机又砸手表,这属于故意损毁财物。人们不必用“学校”“教师”为这种行为加一层“保护色”,这本质上就是一种严重的法律问题,和体罚类似,并不因为发生在学校,就不算人身伤害了。所以仅仅当作老师未控制好情绪、以赔偿了事处理,颇有点处置力度不足的观感。
对于这种行为,从法律常识上看并无多少疑义。倒是有一种意见在互联网上声量不低:这位老师是负责的,他在认真地管学生。
“管学生”倒是没错,但是不是“负责”,却得打一个问号。手段即意义,所谓“初衷是好的”并不能为行为失格辩护。如果老师砸手机手表是“负责”,那么循循善诱又算什么呢?“先没收再返还”“先没收通知家长”这种柔性一点的措施又算什么呢?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里强调,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可见这才是正确处理方式。把粗暴当“负责”,把侵犯权益当“负责”,那“负责”的门槛未免也太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