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3-19 07:27 来源:人民日报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在今年2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顺应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强化立法供给,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必须强化立法供给,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不断夯实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规则基石。当前,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已进入审议阶段。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把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下来,必将稳定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发展预期,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有了夯基垒台的基础性法律,还应聚焦关涉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在推进数字经济治理上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助力破解民营经济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等方面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此外,还应在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基础上,制定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配套规则,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可操作性。

  规范涉企执法,让民营经济安心发展。行政执法是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方式,直接塑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市场环境公平公正、营商环境风清气正,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就能放心做业务、安心谋发展。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执法活动,避免滥用执法权、监管权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扰和负面影响,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要以法治来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梳理权责清单、明确法定职权,保证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创新执法方式,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破解监管无序、监管缺位等问题,实现精准高效监管,更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执法活动的监督,增强监督效能。比如,通过优化“执法人员不扫码,企业有权拒检查”的扫码检查等新模式,强化民营企业对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的反向监督,让监督渠道更加畅通。健全违规执法追责机制,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执法活动中的个别趋利性行为,推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加强司法服务,增强民营经济内生动力。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具有重要作用。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司法服务就应跟进到什么阶段。有效的司法保护能够规范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确保产权归属清晰,对于促进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强化诉调对接,公正高效化解民营企业在投资经营、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纠纷,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力司法保护,努力降低诉讼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倾听民营企业家建议和呼声,提升司法服务精准对接、精准匹配群众需求的能力,让办理诉讼事务更加便捷,确保相关惠企政策在司法服务中落地见效。切实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贯彻到司法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做到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一律依法惩治,助力破除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隐形歧视、隐形限制,不断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更好激发民营经济内生活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作者分别为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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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年03月19日 07:27   来源:人民日报   刘期湘?李明旺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在今年2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顺应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强化立法供给,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必须强化立法供给,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不断夯实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规则基石。当前,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已进入审议阶段。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把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下来,必将稳定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发展预期,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有了夯基垒台的基础性法律,还应聚焦关涉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在推进数字经济治理上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助力破解民营经济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等方面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此外,还应在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基础上,制定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配套规则,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可操作性。

  规范涉企执法,让民营经济安心发展。行政执法是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方式,直接塑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市场环境公平公正、营商环境风清气正,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就能放心做业务、安心谋发展。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执法活动,避免滥用执法权、监管权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扰和负面影响,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要以法治来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梳理权责清单、明确法定职权,保证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创新执法方式,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破解监管无序、监管缺位等问题,实现精准高效监管,更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执法活动的监督,增强监督效能。比如,通过优化“执法人员不扫码,企业有权拒检查”的扫码检查等新模式,强化民营企业对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的反向监督,让监督渠道更加畅通。健全违规执法追责机制,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执法活动中的个别趋利性行为,推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加强司法服务,增强民营经济内生动力。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具有重要作用。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司法服务就应跟进到什么阶段。有效的司法保护能够规范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确保产权归属清晰,对于促进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强化诉调对接,公正高效化解民营企业在投资经营、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纠纷,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力司法保护,努力降低诉讼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倾听民营企业家建议和呼声,提升司法服务精准对接、精准匹配群众需求的能力,让办理诉讼事务更加便捷,确保相关惠企政策在司法服务中落地见效。切实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贯彻到司法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做到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一律依法惩治,助力破除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隐形歧视、隐形限制,不断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更好激发民营经济内生活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作者分别为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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