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川 王艳荣
[摘 要] 数字合作是数字交往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的全球数字治理框架在某些方面尚有完善空间,存在着过于注重具体的治理实践操作、忽略数字合作背后的博弈、缺乏治理推动的组织架构等问题。面对日益加剧的数字鸿沟,我国提出的数字命运共同体理念,以数字为核心,来应对全球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现实挑战。未来,世界需建设普惠包容的数字发展共同体、和平安全的数字安全共同体、开放包容和多元互鉴的数字文明共同体;推动以联合国为核心、各主权国家主导、多方参与和多边机制的多层次组织架构的生成。
[关键词] 数字命运共同体;数字鸿沟;数字霸权主义;数字合作主义;《全球数字契约》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53(2025)01-0063-13
引言
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1]当前,数字交互全面渗透至人们的交往关系中,并发展至跨界融合的新阶段,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使得各国数字交往愈发密切。如何进一步推动数字交往,加强数字合作,成为全球数字治理的重大课题之一。
现实世界中,不少国家、世界组织或从自身利益出发,或从整体国际利益出发,针对数字合作这一新问题表现出不同态度,提出多样策略。某些数字技术发达国家和组织,一方面逐步退出已然存在的双多边合作协议,使“超越地区合作层面的全球性数字治理几乎处于全面停顿状态”,[2]另一方面又利用数字技术优势发动贸易战、技术战等,阻碍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科技国家数字技术进步,加剧数字鸿沟,阻碍数字合作。
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我国提出的方案则是“数字命运共同体”。所谓数字命运共同体,是以“数字”作为概念核心,以应对全球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现实挑战,进而揭示人类命运休戚与共的理念;[3]意指覆盖全球的数字交往网络,该网络基于数字技术将全世界各国、各民族以及人民连接起来,形成全人类相互联系、互动联通、命运与共的共同体体系。[4]数字命运共同体除了包含基于连接而不断生成人与人紧密关系的事实状态之外,还基于数字技术本身的未知风险让人们联合起来,结成同盟。从这一点而言,与数字合作利益同盟比较起来,数字命运共同体具有更强的人文和价值色彩。
2020年,我国外交部在“抓住数字机遇,共谋合作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呼吁各国共同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5]。2021年,世界数字经济论坛在北京召开,主题为“共建数字命运共同体”,会上发布了《共建数字命运共同体倡议》,引发与会各国代表的热烈对话。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需紧扣发展、安全、文明三大主题,倡导发展优先,构建更加普惠繁荣的数字空间,为数字治理奠定物质基础;倡导安危与共,构建更加和平安全的数字空间,确保数字空间持久和平;倡导文明互鉴,构建更加开放包容、多元互鉴的数字空间,凝聚全球价值共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主张。
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对数字命运共同体展开热烈讨论。有学者关注数字命运共同体的伦理意蕴和属性特征,[6]以加深人们对该新概念的理论认知。还有学者旨在揭示数字命运共同体的功能,即应对全球数字治理难题的方案,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推手。[7]更多的学者认为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是破除数字帝国主义霸权统治、打造人类数字新文明的有效途径。[8]目前,学者对数字命运共同体的内涵意蕴、构建逻辑、现实价值等均已作了较为透彻分析和阐释,但对数字命运共同体构建路径的研究却相对不足。
联合国一直高度关注全球数字治理的新态势。为缩小数字鸿沟,加快全球数字合作进程,联合国早在2018年就成立了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推动数字领域的全球合作。经过多年筹备和全球意见征询,联合国未来峰会在纽约时间2024年9月22日至23日召开,其以《未来契约》附件的形式正式通过《全球数字契约》(Global Digital Compact,下称GDC),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全球数字交往和数字治理领域迈出重要一步。但是GDC也面临诸多问题,其中的核心问题是较为侧重技术治理、缺乏价值指引,将制约后续治理效能的发挥。笔者认为,数字命运共同体可以为GDC提供价值指引,同时GDC可以为数字命运共同体提供实践支撑,在两者的结合中完善数字命运共同体的内容和机制,长效遏制数字霸权,推动全球数字良性合作。
一、数字命运共同体:全球数字交往的应然方案
(一)数字命运共同体提出的时代背景
1.全球数字交往的愿景:数字合作拓展
数字合作是当下解决全球数字治理问题的主流方案之一。在世界范围内,知识、数据、经验以及人才的快速流通与应用,与技术进步之间存在正相关性。正相关性的深层动因是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优化和深入合作的建立与发展。同时数字技术全球性、跨越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也预示着“全球数字技术的发展需要世界范围内的交流合作与优势互补”。[9]就全球性而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早已超越地理和国界,网络安全、数字隐私以及新兴技术发展前景尚不明确等问题,都需全球各国同心合力,携手应对。就跨越性而言,数字技术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之中,而跨界融合需要各领域专家通力合作、共同开发,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促进技术与行业的协同发展。就长期性而言,数字技术的发展是一个持续演进的历程。它并非单一国家或单一领域在短时间内能够独立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技术迭代等都需要各国的长期规划、持续投入,因此全球范围内的数字合作拓展变得至关重要。
就理论而言,“国际合作实际上是国家间相互调整和协调政策,避免利益冲突、实现共同利益的过程”。[10]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际社会存在合作的可能和条件。数字合作是大势所趋,是解决数字时代全球数字治理、实现各国利益共赢的必然途径。同时,尽管数字合作拓展在技术和理论上具有双重合理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未能如预期般顺利展开,甚至出现其对立状态——数字鸿沟。
2.全球数字交往的现实:数字鸿沟加剧
虽然数字合作是数字交往追求的愿景,但这种状况并没有出现,反而,数字鸿沟的广度和深度不断蔓延,加剧了全球数字不平等状况。GDC提出数字合作亟需解决数字鸿沟问题。目前,数字鸿沟主要表现为狭义的数字鸿沟、数据鸿沟、创新鸿沟以及这些鸿沟背后存在的治理差距四个方面。一是狭义的数字鸿沟不断拉大。首先,互联网接入率和普及率鸿沟加深。接入率和普及率是衡量计算机普及程度和覆盖范围的重要指标,显示出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信息技术领域的整体发展水平。据国际电信联盟数据显示,全球仍未连接互联网的29亿人口中有96%生活在发展中国家。[11]2022年高收入国家的固定宽带普及率为31%,而由于缺乏基础设施等原因,中低收入国家为4%,低收入国家几乎为零。[12]中低收入国家对计算机的低使用率为数字鸿沟埋下隐患。其次,可负担性鸿沟加剧。网络资费是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因素之一,高昂的网络费用给中低收入国家的带来了较大负担。2022年低收入国家固定宽带篮子(5GB)、移动宽带篮子(仅流量,2GB)资费分别占国民总收入的32.6%和9.3%,远高于2%的可承担基线,是高收入国家的29.6倍和23.3倍。[13]二是数据鸿沟扩大。据预计,2026年全球数据流量每月将增长到400%以上,但活动却集中在少数全球参与者之中,[14]这意味着这些数字技术发达国家掌握了大量数据,在数据获取、处理和分析等方面快人一步,而其他国家不仅要支付昂贵的数据使用费用,还要应对数据泄露等风险。三是创新鸿沟加大。少数国家和国际大平台掌握生成式人工智能、虚拟和现实混合、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其利用技术优势地位提高技术获取门槛,控制教育和培训资源,限制他国提高创新能力、获取创新资源以及利用创新成果。四是上述鸿沟背后的差距逐渐显现。一方面,这些数字技术发达国家并未将凭借数字技术带来的高额利润回报给社会,这些利润控制在少数人手中。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借助数字鸿沟进一步拉大与其他国家在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差距,将数字鸿沟扩展到其他方面。
20年前,世界信息社会峰会(WSIS)召开时,数字鸿沟是核心议题之一。至今,这一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且愈演愈烈。为缩小这一差距,我们迫切需要全球性、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共同寻找利用数字技术造福人类的方法。
(二)数字命运共同体的逻辑机理
我国一直反对数字霸权,呼吁在世界范围内弥合数字鸿沟,探索全球数字合作的方略。我国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并发布《共建数字命运共同体倡议》,号召各国共建数字命运共同体以造福全人类。
从理论上看,数字命运共同体是对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的创造性发展。马克思曾用“虚幻共同体”来描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表面团结和实际分裂的状态,认为其必然会被“真正共同体”所替代。数字时代面临信息不对称、数字鸿沟以及人对数字技术高度依赖等问题,体现出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中的“资本主义时代”的特征。数字命运共同体旨在利用数字技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恢复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破除国家和资本主导的逻辑。同时,使得劳动产品归共同体成员所有,让劳动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以劳动促进人的全面解放,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共享。这一倡议可以被视为走向理想中“真正共同体”的助推器。
从实践上看,数字命运共同体是数字时代通往“真正共同体”的现实方案。数字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更是一个旨在实现全球数字资源共享和利益均衡的现实方案。数字命运共同体提倡以合作共赢、公平正义、开放包容解决全球数字治理的问题,实现“真正共同体”的目标。第一,以合作共赢化解数字挑战,做大“数字蛋糕”。中国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以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更好惠及各国人民。[15]全球数字经济是开放和紧密连接的整体,合作共赢是唯一正道,封闭排他、对立分裂只会走进死胡同。[16]第二,以公平正义超越数字霸权,分好“数字蛋糕”。弱肉强食是丛林法则,不是国与国的相处之道。[17]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成员国是世界各国,它不以地域、国家、种族作为划分标准,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以公平正义作为共同体成员处理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三,以开放包容对抗封闭保守,共享“数字蛋糕”。某些国家利用平台控制、技术垄断等手段输出具有西方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影响别国文化发展。相反,中国提倡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满足全人类解决重大问题的价值需求,凝聚各方文明共识的最大公约数,以交流取代隔阂,以互鉴超越冲突。
二、数字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困境与契机
联合国多次强调加强“数字合作”并于2024年9月正式通过了《全球数字契约》,其将成为扭转当前数字割裂局面,缩小数字鸿沟、促进全球数字合作,推动全球数字治理的新契机。
(一)数字鸿沟加剧的动因
表面上来看,数字鸿沟是自然事实;但深层次来看,数字鸿沟是权力关系。数字鸿沟产生并愈演愈烈的主要推手是数字霸权主义。数字霸权主义的发展有赖于技术霸权、政治霸权和文化霸权三者的合力,三者相互作用,进一步导致数字鸿沟多样化的表现形式。
在技术霸权方面,某些数字强国通过控制全球数字技术等关键领域,限制其他国家赶超或平齐,确保自己的技术领先地位,从而为数字霸权提供强大的资源控制能力。2020年微软、苹果、谷歌三家企业占据全球操作系统98.8%的市场份额,[18]在计算机操作系统领域占据垄断地位。在此基础上,某些数字技术发达国家持续扩张数字领地,打造数字经济生态圈,企图实现对数字资源的剥夺性占有。Wintel联盟(Windows-Intel 架构)一方面用英特尔CPU垄断硬件市场,另一方面用Windows系统推出的专业级应用软件和游戏等多层次产品掌控软件市场,建立起软硬件兼容的技术壁垒,促使其他国家的企业依附于它。这些技术垄断正在推动形成以其为中心的数字经济生态圈,其目的是控制中高端价值链。
在政治霸权方面,某些国家通过左右国际规则,为数字霸权主义提供政治庇佑。第一,在国际上占据政治话语权的某些西方国家,多以本国国情和核心利益出发制定规则、国际标准、数字协议等,确保本国在法律框架内获得优势的同时限制其他后发国家进步。第二,某些西方国家运用各种外交手段和经济策略,如签订盟友协议、进行经济制裁、启动数字治理战等方式,迫使其他国家接受自己的数字技术和标准等,加速全球扩张步伐。
在文化霸权方面,一方面,某些数字强国巧妙包装特定价值观,使其上升为价值共识,为数字霸权铺路。它们将本国的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观融入到数字商业意识形态话语之中,并在全球范围内大力推广,形成价值观共鸣。同时,将上述价值观与本国形象相联系,美化本国形象,为本国数字产品和服务赢得道德上的正当性和文化上的亲近感。最后,通过文明交流的方式降低他国对数字霸权潜在风险的警觉性,进而美化数字霸权的事实,最终潜移默化地实施数字霸权行为。另一方面,它们还通过控制信息传播途径和内容等方式为数字霸权扫清障碍。如发现不符合自身利益或价值观的言论,则可能借助虚假新闻、算法推荐、情绪煽动等方法,塑造和改变用户认知和社会舆论走向,边缘化其他国家的观点和立场。
(二)数字合作的最新实践:《全球数字契约》
多年来,技术赋权对传统政治、经济、文化的结构性冲击使数字强国和数字弱国之间的冲突不断加剧,数字合作艰难前行。2017年,由于各国难以在网络空间军事化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第五届UN GGE无果而终 ,网络空间规则制定进程陷入僵局,全球网络治理进入深水区。此外,一些数字技术发达国家的抱团行为让数字合作更为艰难。2018年,法国在《网络空间信任和安全巴黎倡议》中再提美国等西方国家对网络空间军事化的立场并获得支持。截至2024年4月,这一提议已获得81个国家、36个公共机构和地方政府、390个组织以及民间社会成员、706家公司和私营部门实体的支持。[19]尽管许多国家持反对意见,但部分对西方国家有利的议题会以各种形式,在各种场合,通过各种手段被反复提及、讨论。故现行全球数字治理体系一定程度具有制度规则和决策的非中立性特征,[20]相较于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地区,西方集团的利益和价值诉求更容易被满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联合国在各类宣言、会议和文件中多次强调“数字合作”,试图以合作代替竞争,以数字合作主义纾解数字霸权主义的危害。2018年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建立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HLP),旨在推动各国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国际组织、技术和学界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在数字空间的合作,展现出对数字领域合作的高度重视。同年9月,该小组发布《数字相互依存的时代——联合国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报告》,探讨数字合作模式。2020年6月,联合国发布《数字合作路线图》,提出加强全球数字合作的行动。[21]同年9月,《纪念联合国成立75周年宣言》中再次提出“加强数字合作”。[22]2021年9月,古特雷斯提交《我们的共同议程》,呼吁制定《全球数字契约》,“为构建开放、自由和安全的数字未来而制定共同原则”。[23]为落实议程中数字领域的相关内容,2023年5月,联合国发布《我们的共同议程》政策简报5:《全球数字契约——为所有人创造开放、自由、安全的数字未来》(Our Common Agenda Policy Brief 5?A Global Digital Compact—an Open,Free and Secure Digital Future for All,下文简称《简报五》),将GDC制定提上日程,并概述了迫切需要多利益相关方进行数字合作的领域,阐述了GDC如何提供包容性的全球框架,以实现《纪念联合国成立七十五周年宣言》(大会第75/1号决议)中的承诺。2024年4月,GDC零案文发布,在之后的多次修订过程中,虽各方颇有分歧,数易其稿,但普遍同意进行数字合作,并在定稿中强调国际合作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倡导多方携手共建全球数字治理体系。
马克思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24]全球数字治理发展至今,亟需形成一个全球性的数字治理体系。GDC作为全球数字治理发展新阶段的纲领性文件,需承担起构建全球数字治理框架的历史使命,汇集和利用现有数字合作成果,以支持区域、国家、行业、专家组织和平台之间对话合作,推动新的治理安排。
(三)《全球数字契约》:架构与反思
1.《全球数字契约》的架构
GDC由13项原则、5大目标及其承诺和行动,以及后续的行动和审查三个部分组成。其中13项原则贯穿各个领域之中,包括包容性、法治、人权保护、性别平等和环境可持续性等,为实现5大目标提供指导思想。5大目标之下均附有具体的承诺和行动,涉及数字人权、数据隐私等。为保障原则、目标和承诺得到贯彻实施,GDC设立了后续的行动和审查机制,确保其形成有效闭环,推动数字合作和可持续发展的连续性。下面针对5大目标和承诺展开论述。
第一,弥合数字鸿沟,加快在实现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方向上取得进展。数字接入鸿沟和技能鸿沟已成为普遍现实,GDC将从三方面予以应对。一是制定和加强实现普遍、有意义和可负担的数字联通具体目标、指标和衡量标准,如将剩余的26亿人接入互联网。二是提升全球公民的数字素养、技能和能力,制定和支持国家数字技能战略,调整教师培训和教育课程,提供数字时代承认的培训方案。三是增加对数字公共产品与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
第二,为所有人扩大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和惠益。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数字经济已然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但从全球发展来看,由于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等原因,数字技术在促进全球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不平等、不平衡。GDC提出要实现为所有人享受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和普遍利益这一目标,为此需要保证公众以公平和负担得起的方式使用数字技术;营造一个可预测和透明的有利环境;确保数字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可靠和有韧性运作的强有力标准和能力,并为此制定具体的行动措施。
第三,营造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包容、开放、安全和可靠的数字空间。“人权是每一个人实现其正当人性需求的权利”。[25]数字时代,每位公民都有接入互联网的权利,但互联网中的技术滥用侵犯原创者著作权,在招聘、信贷审批时基于个人信息出现算法歧视等问题比比皆是。网络空间存在虚假信息和仇恨言论蔓延的现象。加之某些国家随意关闭互联网,实施网络攻击、进行非法窃听等行为导致各国被迫卷入数字防御战之中,国际社会的数字空间遭受威胁。对此,GDC从人权、互联网治理、数字信任与安全、信息完整性上作出承诺、制定解决措施。
第四,推进负责任、公平和可互操作的数据治理做法。纵观全球数据治理,作为治理对象的“数据”体量难以想象。对个体而言,庞大的数据与隐私泄露和数据安全风险呈正相关性。对集体而言,各国对数据的认知、数据治理规则、数据标准、可操作的数据互换规则等认知和主张存在差异,因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标准制定等较为困难,降低了数字经济的活力。对此,GDC聚焦于数据治理的难点,在数据隐私和安全、安全交换及标准、可持续发展目标数据和发展数据、跨境数据流动、可互操作的数据治理等5个方面作出承诺,并开展有意义的行动。
第五,加强人工智能国际治理,造福人类。随着Chat GPT、Stable Diffusion、DALL-E3、BLIP-2、Emu等多模态模型的出现,“从全球范围来看,人工智能已步入技术发展的‘奇点时刻’与人工智能治理的‘关键时刻’”。[26]尽管国际上已发布《G20人工智能原则》《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等文件,但人工智能高速发展与治理滞后等矛盾仍未得到解决。因而在GDC中确立了联合国的重要作用,呼吁国际、区域、国家和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采取平衡、包容和基于风险的方法治理人工智能。同时承诺在联合国内部建立一个具有均衡地域代表性的人工智能多学科独立国际科学小组,发起一个各国政府和所有利益相关方均参与的人工智能治理问题全球对话,以期为人工智能治理奠定基础。
2.《全球数字契约》反思
GDC的制定较为曲折。两年间,联合国在广泛征集书面意见的同时,多次召开正式会议和非正式磋商。预计2023年完成的GDC最终调整为2024年,并最终共迭代多个版本。可见,GDC的制定和后续实践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需要不断实践、持续完善。
一是较为偏重对具体技术的治理,未能彰显更为深刻的价值理念,这也让GDC难以呈现应有的系统性。虽然GDC以“目标+具体承诺”的方式回应了数字领域的多个紧迫问题,但却难以超越技术规范上升为系统的全球数字治理方案。在解决不同领域问题时,其具体目标略有重合,稍显凌乱。如在《简报五》中,“数字人权”和“数据信任及赋能”两个领域均关注性别歧视和性别鸿沟问题;在“数字联通能力建设”和“加强数字合作,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两个领域,均对数字化基础设施作出规定。联合国也发现这一问题并积极作出修订,提出了13项核心原则,诸如包容性、以发展为导向、人权、性别平等、环境可持续等。遗憾的是,却并未凝练出整合所有数字规范的价值理念,并以此来统摄规则,形成一以贯之的体系。
二是一定程度上忽略数字合作背后的真实权力博弈,未正面回击数字霸权主义。全球数字合作的复杂性远超技术层面,是一个深层次的权力问题。故GDC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数字权力,抵制数字霸权,仅从GDC的制定过程不断被成员国打断便可知其艰难。目前来看,GDC的出台有利于凝聚各方对数字治理关键问题的基本共识,推动数字空间治理走向深入。但长久来看,这种侧重技术而回避权力争夺的做法在未来操作中障碍重重,后续如何在各方力量的竞逐中保持自身立场,推动相关原则和框架的落地,促使各方获取数字技术变革带来的实质性收益仍有待考量。
三是组织架构欠缺,难以真正有效推动数字合作。在GDC的制定过程中,联合国充分认识到各会员国、利益相关方以及多边区域和组织等力量的重要性,但却未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组织架构统筹各方力量,导致讨论陷入“议而不决”的困境。从当前数字合作现状而言,由于组织架构欠缺,数字合作的倡议多陷入“上无主体推动,下无实体执行”的尴尬困境,即除联合国外,全球范围内尚未出现能够胜任自上而下推动数字合作的实施主体。
虽然GDC存在上述缺陷和不足,但并不能掩盖其对全球数字合作进程的推动作用。GDC致力于为人类构建一个包容、开放、安全和可靠的数字化未来,[27]与数字命运共同体期待塑造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和更具活力的数字未来在目标上相契合,二者在推动全球数字治理进步和深化国际合作方面的互补性,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了新的解决方案和实践途径。
三、从设计到实践: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进路
当前,“世界各国虽然国情不同、互联网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现实挑战不同,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愿望相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的利益相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需求相同”。[28]全球数字治理不仅需要技术规约,更需要价值引领,通过从多角度共同发力,以回应数字霸权主义,弥补数字鸿沟。
(一)相互促进:数字命运共同体建构的思路
1.数字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数字契约》不断深化
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改革离不开理念指导。GDC的关注点在构建技术框架,而非价值引导。然而,GDC不能仅仅是一个技术架构,更应该是数字化塑造人类世(Anthropocene) 过程中对人类状况的设想,是各国对数字治理和数字技术应用的理解和价值取向。因此GDC亟需数字命运共同体提供治理理念的指引,助力其走出目前的数字合作困境。
其一,数字命运共同体为GDC提供价值指引。虽然GDC可以使互相陌生且无信任关系的参与者因共同利益而建立起合作关系,但这种合作常常是不稳定的。因此,为了确保数字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固性,GDC必须超越利益驱动,构建更深层次的信任基础。具体而言,GDC可借助全人类共同价值增加各国的信任深度。“各国历史、文化、制度、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但各国人民都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29]数字命运共同体将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全球数字治理的价值基础,超越了单一国家利益,为人类解决重大问题提供了一个全球性的道德框架,有助于各国在数字治理中找到共鸣点,在理论上为GDC提供价值遵循。此外,塑造共同价值的前提是承认世界的多样性和价值多元性。数字命运共同体提倡尊重各国国情差异,以开放包容的态度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人,同时尊重各国实现文明价值的途径,为GDC进行价值选择提供实践指导,推动各国数字文明和合共生。
其二,数字命运共同体助推GDC反对数字霸权。数字命运共同体与GDC在反对数字霸权方面可以形成合力。GDC虽未明言反对数字霸权,但其通过“缩小数字鸿沟,推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等愿景以及保护人权,推进公平的国际数据治理,这些关键举措在技术层面限制数字霸权扩张。不同于GDC,数字命运共同体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与世界共担责任,共享数字文明成果。GDC具体至数字治理领域,以技术管技术,以技术治技术,构建公平正义的数字治理框架来防止数字领域出现数字霸权。可见,两者相辅相成,从宏观到微观,从整体到局部,以“合力”全面反对数字霸权。
2.《全球数字契约》助推数字命运共同体走向实践
“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建设与治理机制构建本身就是构建世界数字共同体的重要过程及内容。”[30]我国一贯支持以联合国为主渠道进行全球数字治理,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这些均与GDC价值契合、理念相通。我国发布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与GDC在具体安排和举措上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可见GDC构建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框架的过程与数字命运共同体关注的发展、安全和文明等精神内涵一脉相承,共同推动着全球数字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平衡、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作为应对全球数字治理问题的产物,GDC从技术角度将抽象化的数字未来具象化为可执行的目标、遵循原则以及明确的制度安排,推动数字命运共同体目标的实现。从发展角度而言,全球发展倡议聚焦发展优先、共同繁荣,为世界各国普遍安全、人类文明永续传承奠定物质条件。[31]GDC聚焦2030年议程,提出以数字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并具体列出17个具体的领域,将数字发展的物质条件落到实处。从安全角度而言,全球安全倡议提出可持续安全、普遍安全,倡导以团结精神应对国家格局,以共赢思维应对安全挑战,为世界各国共同繁荣、文明交流互鉴创造稳定的和平环境;GDC明确指出建立一个包容、开放、安全和可靠的数字空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全球文明倡议倡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重视文明传承和创新、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合作,推动不同文明包容共存,交流互鉴”;[32]GDC提出多方利益相关方要建立伙伴关系,针对特定领域发起全球对话、加强合作。GDC在构建全球治理框架的过程中,将数字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科学的行动方案,这些方案旨在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数字公平、安全、发展和文明交流,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可持续的数字未来。
(二)互动融合:数字命运共同体构建的落实
在数字命运共同体与GDC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中,以数字命运共同体指引GDC的前进方向。以GDC推动数字共同体的实践,两者在发展、安全和文明等方面相辅相成,在双向互动融合中奠定数字世界的物质基础,保障数字空间的持久和平,凝聚起全人类价值共识,为世界各国共同繁荣、普遍安全、文明交流借鉴提供正向指引与实践路径。
1.数字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主要内容
(1)倡导发展优先,构建普惠包容的数字发展共同体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面对全球数字发展态势疲软和发展鸿沟等问题,GDC将“以发展为导向”作为原则之一,提出参照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考虑各国现实、能力和发展水平,并尊重各国的政策和优先事项,以数字合作促进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后续的承诺和行动中,GDC多次提及发展目标、路径等内容,但零散的条例难以让实施者从宏观视角认识“发展”的重要性,更难以将发展与其他相关措施相联系,形成“1+1>2”的效果。将发展置于突出地位,建设一个普惠包容的数字发展共同体,是实现各国共同繁荣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
第一,坚持发展优先,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数字发展共同体强调发展的公平性、正义性和普惠性,呼吁各国摒弃数字保护主义等传统思维,以科技合作打破技术壁垒,以团结、平等、均衡、普惠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代替对抗关系,与各国分享各自的发展机遇和经验,共享发展红利。第二,坚持行动导向,携手推进全球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只有付诸行动,才能将美好的数字未来一步一步变为现实。国际社会要以务实精神加强GDC提及的重点领域的合作,“采取更加积极、包容、协调、普惠的政策,推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加快普及,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网络服务”,[33]将GDC设想转化为具体可行的实践行动。第三,坚持普惠包容,实现共同发展。“世界长期发展不可能建立在一批国家越来越富裕而另一批国家却长期贫穷落后的基础之上。只有各国共同发展了,世界才能更好发展。”[34]数字发展共同体聚焦全人类共同利益,“以公平正义为理念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35]重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欠发达国家和群体的呼声。在国际层面上应全面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规定的应尽义务,加大对数字弱势国家和群体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援助,助力各国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同时,应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发声机会,最大程度消解数字霸权主义。在国内层面上应坚持普惠包容的发展模式,“让发展更加平衡,让发展机会更加均等、发展成果人人共享”。[36]
(2)倡导安危与共,构建和平安全的数字安全共同体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为基本的价值诉求,“事关全国人民的福祉,事关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事关人类的前途命运”。[37]GDC期望通过制定问责标准、加强能力建设和性别暴力零容忍来规范数字平台和用户行为,但这些改善不公正治理现状的措施是零散的,并未从整体层面践行数字时代的安全观,因而未来需以数字命运共同体为统摄,构建“命运相通,荣辱与共”的数字安全共同体。
第一,重视系统思维,实现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全球安全倡议是中国关于国际安全领域的整体性构想,它以构建不可分割的安全共同体为目标,主张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共赢而非零和的新型安全之路,为全球数字安全治理提供系统思路。第二,推动全球安全治理改革和建设,完善安全合作机制。各国需在联合国的协调下共同商议数字安全合作机制,将数字安全嵌套于国际规则及利益分配格局中,体现在联合国的官方条约、规范性文件中,通力合作完善数字安全合作机制。第三,重视对话协商,推动合作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待国家间存在的分歧和争端,要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以对话增加互信,以对话解纷争,以对话促安全。”[38]重视对话协商在安全领域的重大作用,加强各国沟通合作,以平等对话共谋协商合作,推动各领域、各层次的安全合作。第四,超越单纯发展的思路,推动可持续安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是有机统一的,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因此,需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积极拓宽发展思路,凝聚全球发展共识,培育全球发展新动能,共建团结、平等、均衡、普惠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实现更加强劲、绿色、健康的全球发展,[39]从而推动可持续安全,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繁荣稳定的数字安全共同体。
(3)倡导文明互鉴,构建开放包容、多元互鉴的数字文明共同体
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GDC对此关注不多,数字文明共同体在这方面可以为GDC进行补充,为架设文明交流桥梁指明方向。
第一,秉承数字文明共同体理念,塑造开放包容、各具特色的数字文明体系。一是奉行文化多边主义原则,尊重各国文化主权,塑造既开放包容又不失民族特色的数字文明体系。二是运用数字技术打造开放包容的数字空间,增进不同语言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建立互信意识和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的主体意识,促进各国共进退、同发展。第二,巩固现有机制和成果,加强文化交流。在数字丝绸之路平台、世界互联网大会、世界文明大会等现有文化交流机制和平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搭建文化沟通桥梁,同时提供跨文化交流课程和培训,如在线语言学习、各国文明品鉴等,充分展示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帮助世界各国人民更好地理解和欣赏不同文化,形成跨文化交流朋友圈,构建情感共识。第三,创新文明交流方式,探索数字文明交流载体。新兴数字媒介在世界文化交流互动中开始更多充当“建构性”角色,“‘媒介化’的文明交流互鉴正在成为数字、网络和智能传播时代的一个新常态”。[40]充分利用全媒体平台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动数字交往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渠道载体等方面的创新。通过直播、点播等方式,盘活文化节、艺术展、电影节等传统活动,为人们跨时空、跨地域、跨语言交流提供新形式。
2.推动数字命运共同体实施的组织架构
数字命运共同体的落实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架构。GDC已提出以现有秘书长技术问题特使办公室为基础,在整合其他组织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办公室,并明确规定了提案应包括的业务职能、结构等具体内容,却未规定办公室的组织框架。我国始终“支持联合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倡导“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积极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各主体作用”。[41]因此,可倡议搭建一个以联合国为核心,各主权国家为主导,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产业巨头、科研机构等各类利益相关方共同发力的组织架构。
第一,以联合国为核心。“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42]世界上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GDC的制定和落地必须建立在各国承认联合国合法地位的基础上,而联合国也需走出大国各行其是的困局,成为强有力实施GDC的实体机构。第二,各主权国家主导。一些学者早期提出的全球治理思想强调“去国家化”,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离开民族国家与政府的参与去推进全球治理是不现实的。数字命运共同体呼吁各国政府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搭建交流对话平台,共同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第三,多方参与,协同治理。全球数字治理绝非一家之功,还牵涉到数字企业、非政府利益团体和消费者个人等多方主体。各方需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加强沟通交流,完善数字空间对话协调机制。第四,重启全球数字治理多边机制,充分利用APEC、G20等多边平台,围绕发展数字经济、弥合数字鸿沟以及加强数字能力建设等热点议题深化合作,积极寻找各国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以多种方式加强多方合作。
结语
全球性挑战需全球面对。面对全球数字治理,各国既是单独个体,也是数字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合作是必然选择。GDC与数字命运共同体有着相同的利益诉求和共同愿景,两者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GDC是当前全球数字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可为数字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行动和制度化探索提供支持,是推动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有效工具。数字命运共同体是数字时代解决全球数字治理问题的中国方案,可为GDC的未来发展指明前进方向,使其在遏制数字鸿沟扩大、反对数字霸权主义等方面发挥出更大作用,是增加全人类的共同福祉的最佳方案。安东尼奥?古特雷斯曾提出这样一个关乎未来的根本性问题:“我们将为我们的孩子留下一个怎样的世界?是只留下一套技术,仅让社会中最富有、享有网络联通的人群受益,却让世界上其他的人无法联网并落得更远?还是留给后代一个尊重人权、促进和平、改善包括最弱势群体在内所有人生活的数字世界?”[43]如果选择后者,我们就要反对数字霸权主义,弥合数字鸿沟,超越形式上的数字合作主义,着眼于全人类的前途命运和整体利益,坚守数字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推动真正意义上的深层次的数字合作,保证数字时代的福祉在全球得以实现。
[基金项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一般)课题“智慧检务中的算法决策规范研究”(GJ2020C42)。
[作者简介] 王延川,西北工业大学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工业大学陕西省重点舆情信息研究中心研究员;王艳荣,西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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