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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开门杀”赔付难题

2026-05-07 07:56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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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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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开门杀”赔付难题

2026年05月07日 07:56 来源:南方日报 钟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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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受害人权益如何保障?赔付责任如何分配?这个公众长期关心的问题,最近有了权威的司法解释。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开门杀”并非法律术语,只是对危险情形的形象概括。下车开门,本是常规操作,但若是疏忽大意、漠视规则,不观察路况就贸然开门,就有可能导致后方来车闪避不及,造成损害甚至惨烈后果。要根治这种陋习,必须撑起司法“保护伞”,旗帜鲜明地保护受害人权益,以刚性约束护航驾驶文明。

关于“开门杀”,有两点认识需要重申。首先,“开门杀”不是什么“无心之失”,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就得承担相应代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相关部门对此也三令五申,没有理由不当一回事,岂是一句“并非出于主观恶意”就能搪塞过去的?

其次,对于受害人而言,司机和乘客属于一个整体。过去,在一些赔付流程中,有的保险公司就将司机和乘客的责任有意剥离,造成受害人陷入漫长的维权拉锯战。去年10月,在最高法发布6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就很有典型意义。司机辛某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后者受伤,车辆受损。法院认为,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不能因为“不是驾驶员”,机动车所投保险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次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它最有力的地方在于,避免乘客司机互相推诿导致“赔付难”,强化了对受害人的兜底保障。也就是说,按照新规,无论司机和乘客的内部责任如何划分,保险公司该承担的整体赔偿责任,一点都不能少。

这并非苛责。从逻辑上看,司机和乘客“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形,其依据在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比如,司机未确保车辆停靠位置安全,未对乘客的开门行为尽到提醒或制止义务,这在事实上相当于为“开门杀”创造了条件。作为车辆操控者,司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尽管是乘客开的门,前者也通常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清晰的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了裁判尺度,彰显了公平正义,也是一记响亮的安全警钟,有利于从源头上避免祸端,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安全重于泰山,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都容不得丝毫疏忽。

当然,“刹”住“开门杀”,靠司法更靠自觉。多留个心,多看一眼,于己于人,都是一种负责。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