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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守好百姓“钱袋子”

2026-05-06 15: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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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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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守好百姓“钱袋子”

2026年05月06日 15: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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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短视频时,动不动就弹出“秒到账、低利息”的贷款广告;购物付款时,支付页默认勾选了信贷产品,一不小心就“被借钱”;直播间里,所谓的“财经专家”拍着胸脯保证“保本高收益”,转头就让投资者亏了本金……这些大家在网上经常遇到的糟心事,以后有了明确的监管红线。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于今年9月30日正式实施。《办法》适用范围覆盖金融机构自营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受托提供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服务。这标志着我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迈入全面规范、权责清晰的新阶段。

在数字经济浪潮下,互联网近年来已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核心阵地。这有效降低了金融服务门槛、拓宽了服务覆盖面,让金融服务触达更多群体。但虚假宣传、无序竞争等行业乱象也随之出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秩序。

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关乎亿万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其最终目的就是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此次《办法》的出台既是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是一场行业发展逻辑的深刻变革。强监管有利于压实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有效净化我国金融行业生态,为数字金融发展营造安全环境,更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严控营销资质,消除“鱼龙混杂”。《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营销,‌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同时,《办法》明确禁止“无证”机构和个人从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严格限制营销资质和营销范围,能够从源头上遏制违规金融产品“野蛮生长”,避免消费者误入营销陷阱。

规范宣传内容,避免消费误导。‌《办法》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关键信息如产品名称、利率费率等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办法》不仅禁止使用“低风险”“秒到账”“高收益”等诱导性用语进行网络营销,还明确规定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这些举措有助于提升产品信息的透明度,驱散隐晦宣传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迷雾”,避免消费误导。

划清权责界限,明确责任主体。《办法》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环节,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还明确规定贷款产品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这有利于避免金融消费者误判责任主体,更好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办法》直击金融行业痛点,实行营销内容“负面清单”管理,将保障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通过规范营销行为、明确监管标准,有效防范虚假宣传和无序竞争,为金融消费者筑起一道坚实的“防护墙”。将《办法》落实落细,不断提升整体治理效能,有赖于多方协作推进。无论是持续织密金融监管网络,还是强化先进技术赋能,这些措施都不可或缺。金融消费环境优良,没有后顾之忧,人们才敢于消费、愿意消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莫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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