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到底是在给谁“打工”?出现工伤该找谁负责?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日前,一起网约配送员与某快递公司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为此类情况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确立劳动关系,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前提。然而,以外卖骑手、快递小哥为代表的新业态劳动者,却并非都能如愿,甚至出现“直到离职都不知道与谁签了合同”这样的极端案例。一方面,新就业形态之新,常常体现为无组织体的有组织用工,具有灵活、多变的特征,与传统劳动关系不同的是,工作安排、人员管理、报酬支付等环节并非同一家企业承担,这使得劳动关系的认定,无法再继续沿用过去的老办法。这起案件就很有代表性:该网约配送员,背后竟有4家关联企业。简单地说,即在众包平台A注册,为快递公司B干活,由某配送服务公司C通过第三方支付D,把工资打到其开设在A平台的账户。
另一方面,这种盘根错节的关系,一定程度上也是用工方有意规避责任的结果。比如,采取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层层转包、拉长用工链条,等等。上述案件的主审法官就表示,用工方(快递公司B)之所以引入其他主体代为发放工资,就是为了用多重关系隐藏其真实的用工方身份,淡化劳动关系特征。此前,根据协议约定,任何时候,该快递员都与这4家企业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
这再次提示我们,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腰”,需要更加清晰的认定标准——现实中,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加之不甚熟悉法律知识,面对所谓的“免责条款”只能照单全收。直到后来出现纠纷,才发觉暗藏“猫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之多,与居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破解这一难题显得尤为迫切。
无论所涉情形有多复杂,“甩锅”的手段如何翻新,关键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官方的多番表态来看,事实优先的原则一以贯之。比如,2023年4月,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新就业形态的6个典型案例报告,其中就明确提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前不久,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提出了“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核心依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框架,对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比如,通过算法控制劳动者,隐蔽地操纵劳动过程,就可能构成一种“支配”。
值得注意的是,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同时,也须避免“劳动关系泛化”,给企业带来不合理的负担,从而影响平台经济有序发展。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委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或可视为一种审慎平衡的创新。厘清“完全”和“不完全”的边界,仍需进一步探讨。
护航“勤有所获”,呼唤“劳有法依”。不难看到,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的政策性文件,目前多为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法律位阶不高,整体比较分散。随着灵活用工越来越普遍,加快专门立法需提上日程,探索与互联网用工模式适配的保障机制、提升监管的精细度,是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