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梧州藤县一名8岁女童独自在家,攀爬到阳台后卡在护栏中间,身体悬在半空中,随时有坠落的危险。装修工人黄兴杰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9楼的防盗逃生窗徒手攀爬出阳台,英勇救下悬空在高楼窗外的女童。随后他的行为被拟认定为见义勇为。消息一出,迅速获得群众的高度赞誉。(12月15日 《广西日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人性光辉的体现。黄兴杰拟被认定见义勇为,不仅是对其不顾个人安危,出手相助行为的肯定,更是对社会正义的弘扬。在该事件中,我们不仅要称赞黄兴杰的英勇行为,更要关注到给予见义勇为者相应的荣誉,让平凡英雄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回报。
随着时代的发展,快节奏的忙碌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似乎越来越远。黄兴杰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挽救了鲜活的生命,也传递了一种乐于助人、无私无畏的精神力量。这种精神,正是被社会所急需和珍视的。
我们期待生活在人与人守望相助的社会里,但是在他人遇到困难时,是否会伸出援手?在以往的报道中,我们也不乏看到扶起摔倒老人的见义勇为者,反而被误解或讹诈。这样的情况,让许多人的心意被辜负。人们一度热议“老人摔倒扶不扶”话题,传递出害怕、失望等消极态度。当见义勇为者没有得到肯定或者尊重,反而受到误解或指责。这无疑寒了每一个愿意帮助他人的平凡人的心。因此,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表彰和奖励,不仅可以认可和支持其英勇行为,更可以推动弘扬社会正气,引领正确的道德风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能看到义无反顾跳水去救助落水者的人,也能看团结一心抬车救人的人。他们都是平凡人,但是他们的行为并不平凡。危难当前,他们无私无畏,出手相助,这是高尚的品德,也传递着社会正能量。给予见义勇为者相应的荣誉,是对他们勇敢行为的最好回应。这种荣誉,可以是社会的赞誉、政府的表彰,也可以是物质上的奖励。它不仅能让见义勇为者感受到社会的善意与温暖,还能激励更多的人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
此外,我们也要看到,见义勇为往往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代价。在帮助、保护和救助人时,可能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除了给予荣誉和奖励外,还需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经济补偿。这样,才能让他们更加坚定地出手相助。同时,也可以鼓舞更多的人敢于帮助他人,共同创造和谐社会。
总之,黄兴杰“拟被认定见义勇为”的消息,让我们看到了社会正义与道德光辉。我们应给予见义勇为者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让平凡英雄的正义行为得到应有的肯定和尊重。同时,以此为契机,弘扬社会正能量,共同营造更加美好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