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实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重大部署,明确了城乡融合发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城乡关系经历了城乡二元体制形成、破冰、延伸及融合四个阶段。城乡融合发展是城乡关系发展演变的必然趋势,符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系统变革的历史必然,是实现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相统一的内在要求。探讨重塑城乡关系,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的理论逻辑与历史演进,建议从系统集成、突出重点和注重改革实效三个方面加快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城乡融合发展;城乡关系;中国式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53(2024)09-0021-09
城乡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变迁过程中形成的基本经济关系,是地理、人口、经济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社会发展变革,城乡关系达到高级形态必然要求实现城乡融合,从城乡分离到融合也体现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关键一环是要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这关系到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发展的历史方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当前,我国城乡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城乡区域发展的协调性与平衡性显著增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亟需我们以城乡融合发展理论为支撑,在分析其历史发展趋势基础上,找准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思路,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一、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的理论逻辑
重塑城乡关系,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不是将城市和乡村进行机械地结合,也不是发展乡村以取代城市或用不断发展城市的方式消灭乡村,而是要在遵循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推动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发挥各自优势,以新型城乡关系为纽带,推进城乡协调融合。
(一)城乡融合发展是城乡关系发展演进的必然趋势
城市和乡村,如同经济社会发展的两翼,缺一不可。然而,长期以来的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一直是我国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通过健全新型城镇化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以及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等方式,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治理的融合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共同繁荣,将是城乡关系演进的必然趋势。
重塑新型城乡关系,既不是新型城镇化的权宜之计,也不是乡村振兴的暂行之策,而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双重互构与融合发展的城乡关系,是新型城乡关系在产业及要素层面的体现。从更深层次的社会层面来看,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要建立在城乡优势资源互补共生、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共融共享的新型城乡关系基础上。新型城乡关系既不是二元对立或分割的关系,也不是单向的中心与边缘关系,在新型城乡关系中既要以城促乡,也要以乡促城。找准城市与乡村各自发展的侧重点,既要突出城市的现代文明优势,又要发挥乡村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产生活优势。以此带动城乡空间的共建共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到新层次。这是我国城乡关系发展的战略取向。
城乡关系的演变具有自身的规律性,只有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才能为高质量发展不断拓展新空间。构建新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关键仍然在农村。这是因为农村经济发展基础较为薄弱,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但同时,农村拥有坚实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我们要把握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机遇,完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从国际经验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城乡关系的演进大体经历了从二元分割到城乡融合,从“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要转变,城乡差距经历了从扩大到稳定,再到逐步缩小的“倒U型”变化过程。我国城乡关系的演进也经历了从二元分割逐步走向城乡融合的过程,城乡融合成效显著。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缩小,已越过了“倒U型”转变的拐点,进入城乡差距持续稳定缩小的发展阶段。处理好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通过缩小城乡差距,才能有力有效地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二)城乡融合发展符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系统变革演进的进程
马克思明确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城乡关系上发展演进的必然结果。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发展,必然会产生城乡对立的现象。同时,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城乡对立的现象将不复存在,最终走向城乡融合发展。[2]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讨论了城乡融合的概念,提出通过让所有人接受产业教育并转换工作岗位,使人人都能享受社会创造的福利,同时逐步消除旧有的城乡分工,推进城乡融合和社会成员全面发展的历史进程。[3]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提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不会局限于特定的活动范围,而是可以在所有领域内发展。[4]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一步论证了城乡对立消失的历史必然性。他认为,城乡对立状态不符合工业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即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使得城乡对立的消除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并且只有通过城乡融合发展,才能解决因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5]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将消除城乡对立与生产力的发展相联系,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论证了城乡对立会阻碍工业文明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质的变化会导致旧有的城乡对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新型的城乡分工。城乡之间的物质交流不再以异化的城乡关系为基础。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占有要求工业和农业的生产资料由全社会共同支配,从而消除城乡对立。这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使得城乡融合成为必然趋势,也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系统变革的历史必然。
历史地看,城乡分离与融合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从唯物史观来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分工的出现,经过第一次和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和商业逐渐从农业中脱离出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农业、商业和手工业生产效率大幅提高,社会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剩余产品,尤其是农业的剩余产品,为城乡分离创造了条件。然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尚未达到消除城乡差别的水平,尤其是工业和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城乡之间利益分化与矛盾加剧,进一步加快了城乡的分离与对立。在生产关系的维度,城市的出现及工业劳动生产力增长快于农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导致资源向城市集中。城市逐渐占据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中心地位,而乡村则在这一过程中逐渐衰落,形成了城乡之间的二元对立。这种长期的对立状态,使城乡差距逐步拉大,为城乡融合发展带来了巨大阻碍。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城乡融合将具备更充分的物质条件。只有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农业工业化,传统的城乡分工才会退出历史舞台,进而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形成新型城乡关系。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生产关系做出相应的调整,推动包含工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构成的社会生产力由全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而不只是让一部分人占有和使用,这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生产资料的使用,进而逐步消除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差别,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创造空间。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发展的重要论述中,特别强调了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规律。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城”的比重上升,“乡”的比重下降,是我国城乡发展规律的客观反映。然而,在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条件下,不管城市的比重上升到哪一步,城镇化发展到哪一步,乡村都不会消亡,而是将与城市长期共存,这也是我国城乡融合发展的客观规律。[6]重塑城乡关系、推进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遵循城乡关系发展的基本规律,深刻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系统变革的必然结果,统筹工农、城乡以及城市与乡村居民的发展。基于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需要推动城乡生产力的联动发展,均衡布局工业生产能力,激发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在全国城乡一盘棋的基础上调整生产关系,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发展制度化、要素流动自由化、权利平等化的格局,促进城乡优势资源互补,使融合发展更好惠及城乡居民。
(三)城乡融合发展是“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相统一”的内在要求
任何实践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都必须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改造世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主体是城乡居民,在这一认识和实践的整体历史进程中,不仅存在主观符合客观的真理尺度,还存在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尺度。[7]城乡融合发展的价值或价值尺度,指作为客体的城乡融合发展对作为主体的城乡居民所具有的意义关系,这种意义关系体现为城乡融合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意义关系。城乡融合发展的真理尺度,是推动发展过程中主观与实践相统一的哲学概念,是对城乡融合发展客观规律的反映。人们对城乡融合发展的认识,遵循着“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既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实践过程,也是一个认识的历史过程。认识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获得真理,并在真理的指导下改造世界。城乡融合发展的历史过程遵循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基本规律。在这一进程中,不断发现真理并证实真理,城乡融合发展的真理尺度是确保把城乡融合发展的理论转化为现实的标尺。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价值尺度与真理尺度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价值尺度的实现必须以坚持真理尺度为前提。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要以满足城乡居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为价值追求,这不是盲目的,而是有规律可循的。另一方面,为确保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价值尺度又推动主体在新的实践中不断发现新的真理,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真理尺度。从认识逻辑上看,对城乡融合发展价值尺度和真理尺度的探索基本上是同步的。价值尺度中包含真理尺度的元素,而真理尺度中也有价值尺度的元素,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城乡融合发展的价值尺度是对何种城乡关系符合我们对需求的正确认识和反映,是对城乡一体化发展合目的性的探索;真理尺度反映的是如何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是对这一发展道路合规律性的反映。城乡融合发展价值尺度与真理尺度的辩证统一,推动着这一道路不断向前迈进,反映了我们在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既坚持人民至上,又坚持遵循规律和追求真理。
二、重塑城乡关系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历史演进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城乡关系经历了从分离到转型再到重塑,最后到融合的历史演进过程。厘清新中国成立以来城与乡、工与农互动关系的变迁逻辑,有助于把握当前中国城乡关系的时代特征,对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乡二元体制形成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改革开放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实现国家工业化成为当时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主要任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经济与社会政策开始向城市化、工业化倾斜。这一阶段,城乡关系发展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制度。国家规定主要农产品实行国家统一收购,国家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农产品。二是工农产品存在明显“剪刀差”。工农产品“剪刀差”是历史形成的,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剪刀差”并没有缩小,而是进一步扩大,为工业化积累了大量资金。三是管理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国家把人口分为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两大类,城乡社会呈现二元结构,农村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处于弱势。向工业化、城市化倾斜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新中国的工业基础,但城市化进程却始终缓慢。
(二)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破冰阶段: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乡二元分隔的局面逐渐改变,城乡关系进入调整期。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试点施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逐步放松,并赋予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就业和居住的权利,推动了人口大规模由农村向城镇的流动,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农业农村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以城市为重心的发展路径并未发生根本转变。无论是国家的投资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布局,还是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的投入,城市所获得的远远超过了农村,城乡发展差距逐步扩大。更重要的是,在此期间,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自由交换的体制机制存在障碍,农村的人口和资本可以流向城市,而城市资本却难以自由流向农村。农村最大的资源——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其在被征收后转为城镇国有土地所产生的巨大收益,只有极少部分作为补偿返回农村。
(三)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向社会领域延伸阶段:21世纪初至党的十八大之前
进入21世纪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已初步具备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自2008年起,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长期落后于城镇居民的局面开始改变,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脚步逐步放缓。
在这一时期,退耕还林政策全面实施,“四项补贴”政策相继出台,各类惠农利农政策有效改善了城乡关系。2006年,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搭车”收费的根基被铲除,为消除城乡二元结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转换基层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创造了条件。同时,财政投入的重点逐步进行调整,一系列强化公共财政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政策陆续出台,城乡公共服务格局得到优化。医疗层面,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2008年覆盖到所有县(市),2012年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达8.05亿人,参合率为98.3%;[8]教育层面,农村义务教育逐步被纳入公共财政保障的范围,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社会保障层面,全国范围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养老层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2012年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然而,由于城乡互补、城乡互通的体制机制尚未取得根本性突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滞后,城市资本、技术和人才下乡带动农村发展的机制尚未建立,城乡发展不平衡局面未能得到根本扭转。
(四)全面建立城乡融合体制机制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相继推出,新时代我国城乡融合发展开启了新征程。在这一阶段,城乡关系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公共服务普惠制。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公共文化、基本养老、社会救助等公共普惠机制,完善服务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二是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延伸城市基础设施到农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健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机制。三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精准扶贫,确保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在现行标准下实现所有贫困人口脱贫。四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城乡发展一体化全面加速,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深入实施,城乡关系进入了互补融合发展的新阶段。
三、加快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的实践路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我们要完整、准确、全面领会《决定》的部署要求,遵循客观规律,把握重大原则,完善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一)注重系统集成:以系统思维谋划城乡融合发展
系统集成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系统观念、辩证思维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内在要求,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是新时代对马克思主义系统思维的辩证发展。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要以系统观念统揽发展全局,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整体谋划,推动全面系统的改革和革新,促进各领域联动,在城乡融合发展治理效能上取得集成效果。
一是优化城乡融合发展顶层设计。将城乡视为有机整体,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加快推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出台,科学编制市县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增强规划对城乡发展的指导与约束作用。加强城乡规划衔接,明确各级政府在统筹城乡规划编制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县规划的基础性作用,科学安排县域乡村布局、资源利用、设施配置和村庄整治等,将总体发展战略和各领域的具体任务落实到空间布局中来。补齐村庄规划的短板,统筹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城镇建设和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以发展规划为引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必要的专项规划为支撑,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的发展,优化空间融合形态,提升城镇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集约高效、有序布局城乡开发建设活动。
二是推进城乡融合与其他各领域统筹联动。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各有侧重、突出特色的思路,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做到城乡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高水平统筹、高层次联动。要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等协调联动,把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格局,加强“硬联通”“软衔接”“深融合”,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加强城乡融合相关政策与财政、就业、产业、科技、环保等其他宏观政策协调配合,促进面向城乡区域更加精准有效地扩大消费、增强投资和提升进出口规模质量,充分挖掘内需潜力,扩大有效需求。
三是提升城乡融合发展治理效能。《决定》强调,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要全面提高城乡治理融合水平。城乡融合发展治理是推动城乡融合的治理要素相互补位、相互促进的过程。提升城乡融合发展治理效能旨在重构城乡要素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体现在机制建设上就是要打通梗阻,为城乡间要素交换、产业互补、人口流动等提供保障和支撑,进而实现高水平系统集成。要充分利用城乡融合治理各要素存在的共通性,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治理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治理一体化。在尊重乡风民俗,充分调动农村居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基础上,因地制宜借鉴吸收先进城市的治理方式、技术手段,不断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实现城乡共治共享,推进治理提质增效。围绕城乡治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以完善城乡空间规划管理制度和现代化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为引领,推动城乡空间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等一体化推进。
(二)注重突出重点:抓住制约城乡融合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掌握和运用好方法论,准确把握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紧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力有效解决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问题,既要看到城乡融合中的主要矛盾,抓住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又要看到次要矛盾,克服片面性,防止顾此失彼。
一是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放开城市落户限制,因地制宜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流动。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权益保障体系。探索更加灵活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保障与实现机制,构建农民财产权价值评估与实现体系。打通城乡社保衔接的制度通道,探索以农村财产权转换为社会保障的可行、有效方式。建立以平等产权为基础的城乡人口流动治理体系。推进县域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提升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功能,进一步核准附着在户籍上的公共服务条目,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形态,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推动形成超大特大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新体系。
二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符合生产力发展规律,顺应广大农民需求,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农情的制度安排,必须始终坚持、毫不动摇。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承包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组织形式和服务模式,扩展服务领域和辐射范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9]提高集体经济收入,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带动农民增收。
三是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当前,农业基础还比较薄弱,农村发展仍然滞后,要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扶持力度,确保人力投入、物力配置、财力保障等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推动建立粮食主产区省际利益补偿机制,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监管新模式。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从价格、补贴、保险等方面强化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健全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更好满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保险需求。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以提升发展能力为导向的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促进跨区域经济合作和融合发展。加强涉农资金项目监管,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引导生产要素向乡村流动。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有序引导城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下乡服务。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
四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严格保护耕地,健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耕地占用纳入统一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大高标准农田投入和管护力度,提高建设质量和标准,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理机制,确保建一块、成一块。盘活闲置土地资源,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优化土地管理,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土地要素配置利用效率,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优化城市工商业土地利用,加快建设土地二级市场,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
(三)注重改革实效: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要聚焦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推动城乡要素流动渠道更加畅通、基本公共服务配置更加均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迈出新步伐,让发展成果真正惠及人民,让改革成效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促进城乡要素顺畅高效自由流动。《决定》强调,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不断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进一步畅通城乡经济循环,破除城乡融合发展各项体制机制障碍和壁垒,促进城市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下乡,推动更多优质资源有效配置到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不断深化城乡经济联系与分工协作,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继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乡村构建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农村资产利用、处置和收益制度。在更大范围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改革试点,完善宅基地收储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鼓励村集体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新业态。继续探索农村土地要素利用机制创新。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的配合,推动乡村土地连片化、规模化,乡村功能片区化。在村域范围内打通建设用地之间用途转换的通道。构建人力资本城乡收益均等机制。加大对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人才的精准化支持。鼓励各地优化并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政策。构建灵活的乡村后备干部任用机制,创新村“两委”干部和乡镇干部任用、考核机制。优化城乡资金流动机制。根据城乡发展需求调整财政投入项目,重视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型对财政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投入方式的新需求;适度放宽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保本微利的要求,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发展产业融资担保,鼓励同业主体建立行业融资担保机制。
二是持续深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决定》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在不断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以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为方向,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农民工群体能够在城市安心工作和生活,并能留得住、过得体面。提升城乡基本卫生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城乡教育联合体、办学联盟等模式,促进教育资源向片区和乡镇流动,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体系,加快均等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研判乡村人口变化新趋势,统筹做好乡村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供给,探索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模式、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模式等,完善失能半失能特困老人照料体系,探索提供幼儿托管、节假日托管、课后托管等服务,推进城镇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不断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三是提升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水平。《决定》强调,要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对于城乡一体化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是确保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出实效的重点任务之一。建立健全覆盖广泛、有机衔接的城乡基础设施规划体系。聚焦交通、物流、水利等关键领域,完善“县(市)域—镇、乡—村庄”乡村建设规划体系,形成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发展协调有序的现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完善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建立覆盖全域、城乡接轨的基础设施体系,将交通、邮电、环境、防灾等项目纳入城乡统一规划范围,形成覆盖城乡全域、满足城乡需求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体系,缩小城乡基础设施差距。
四是加快建立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决定》强调,通过构建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良性互动机制,不断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要通过城镇产业升级,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构建城乡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产业,根据产业类型,延伸产业链,加强农业生产、经营、贸易、服务、线上线下等全产业链建设,用品牌带产业,打造城乡联动的产业集群,实现城乡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协同发展。推动社会资本有序下乡,不断培育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动农业农村资源深度开发和产业链拓展延伸。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结构为内核的新型经济形态,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文化与旅游业、健康业与养生业等协同发展。推进数字智慧农业发展,建立现代化农业生产体系,[10]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提升农村产业发展水平。推进城市与农村产业优势互补,实现不同产业相互渗透、相互交叉,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城乡产业及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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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本公共服务视域下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体制机制研究”(20BJY16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效率与公平视角下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研究”(23XKS027)。
[作者简介] 蒲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