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酝酿,在一片叫好声中,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终于落地了。
本月开始,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医检结果互认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换一家医院,CT、核磁等项目都要重复检查的情况迎来改变。
保障医检结果质量安全,是减少不必要重复检查的底线和红线。《办法》最核心的实质性突破在于,通过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保证不同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避免医疗机构间互不信任,尤其是对下级医疗机构,从而推进医检结果互认。对比原卫生部办公厅2006年印发的《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多地实践摸索,互认的适用对象从“同级医疗机构”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容从“图像或数据信息以及诊断结论”到特别强调“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扩大适用范围的同时,尽可能避免不同医师诊断主观差异造成的医检结果偏差,质量控制更加谨慎、严格,互认基础也就更加牢靠。
十多年来,导致互认进度迟迟未能推进的利益壁垒、医疗纠纷风险等因素仍待进一步解决。不管是“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原则,还是“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空间,最终的拍板决定权其实还是在医生手上。他们究竟有多大动力去落实?
从经济角度看,检查检验收入是医疗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医生绩效不可避免地与检查检验直接或间接挂钩。《办法》以“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激励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用“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引导医生开展互认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否愿意削减检查检验这部分可观的收入,还不明朗。而一旦医检结果互认引发医疗纠纷,“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似乎并没有给医生更多的安全感。为恪守医德、合理诊疗的医生提供保障,打消医检结果互认“软抵制”,需要后续配套政策跟进落实,一步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复检验“老大难”问题。
有国家政策撑腰,有“全国HR”“京津冀HR”等互认标识方便识别,是对过度检查的一种约束力量。患者对互认结果有异议时,可能会不信任、不配合,甚至投诉医生,也可能因医患沟通不到位加深误会。这一方面提醒医生要尽快熟悉互认工作,未予互认时充分告知患者复检目的及必要性;另一方面,患者忽视医检结果临床适应性并投诉时,也要给医生留出适当的申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