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检举人的活力,首要基础就是有效保护检举人。只要检举人的检举材料被确定为真实有效,而且所反映的问题是关乎公共利益的,就不应该再苛求检举人的实名制。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解决和回答了“该找谁投诉”“职业打假”“举报人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其中,《暂行办法》允许举报人匿名检举,这一举措是迈向有效保护“吹哨人”的重要步骤。
一直以来,检举必实名,已经成为大多数行业与领域的投诉“标配”。检举人的实名个人信息被泄露,与受理机构的个人信息不外泄的制度保障,却形成了“事实”与“承诺”之间的不对称。最终结果,就是实名举报者沦为“裸体举报人”,往往在事件还未处理完之前,其个人信息已经被相关敏感群体或利益冲突群体所知悉,其受打击报复以及令其处于担惊受怕境地的风险迅速增高。反过来,预感到实名举报高风险的存在,由此形成了一道行为阻止墙,令社会失去了许多该有的“吹哨人”行动,社会良心蒙受压制。
这也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职业打假”一度兴风作浪的原因。打假本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提供并组织实施。但再精明的公共产品设计,再勤奋的监督管理部门,若没有内部“吹哨人”的积极配合,进行检举与证据锁定,打假总是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这种“事实不能”的局面,形成了一个公共产品与权力真空的空白地带,“职业打假人”就会以打假之名占据该地带并牟取私利,公共产品最终质变为私器,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
在“消费者”的定义依然只能依赖行为主义,在“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还没有向“公益打假人”转变的情况下,法庭越来越倾向于作出不利于“职业打假人”的判决,各类法律与规章也纷纷向“职业打假人”亮黄牌。但一个新的问题随之又出来了:没有了“职业打假人”对制假售假者的极限压迫之后,谁又来最终扮演“罗宾汉”的角色?这个答案就在于如何释放检举人的活力。
首先,释放检举人的活力,首要基础就是有效保护检举人。许多受理机构虽然信誓旦旦自称能保护个人信息不外泄,但也要承认,一点点疏忽或不起眼的制度瑕疵都会给检举人带来不对称的人身安全风险。所以,只要检举人的检举材料通过“表面证据”的专业审视后被确定为真实有效,而且所反映的问题是关乎公共利益的,就不应该再苛求检举人的实名制。
其次,应尝试建立检举人分成制度,以实际利益鼓励人们积极检举揭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举人分成制度与“职业打假”的勒索分赃,性质完全不同。检举人的分成制度是社会红利的分享和风险补偿,而“职业打假”的勒索分赃则是黑社会式保护费收取,不仅打不了假,客观上还保护了假。
最后一点是,有效保护“吹哨人”,尤其是企业内部的“吹哨人”,就得给泄露检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及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以最大程度的系统性威慑。这需要更高层次及更多部门的通力合作。此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暂行办法》,需要更多部门的主动支持与配合。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