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背景下的治理挑战与政策应对

2019年12月02日 14:28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杨竺松 耿瑞霞 胡鞍钢

  杨竺松 耿瑞霞 胡鞍钢

  [摘要]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引发人类生产生活的全面变革,5G通信技术在数据传输速率、数据吞吐量以及数据传输延时等方面的性能提升将带来基础网络的虚拟化、服务化和智能化,并进一步在政治、经济、社会三个方面引发系统性治理挑战,具体体现为国际权力结构的不均衡、网络中立与创新政策关系的重构,以及网络生态治理的新“赤字”。本文从核心技术发展、治理机制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三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以在促进5G更快更好发展的同时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的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5G;治理风险;政策创新;全球治理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成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信息革命背景下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完善与治理能力升级的题中应有之义,充分反映了中央关于政府职责体系建设思路的与时俱进,预示着基于5G等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治理变革即将到来。

  在诸多网信技术之中,基础网络技术因其对于其他技术以及相关业态的重要影响而备受关注。每一次基础网络技术的革新,不仅会带来其他配套技术的全面发展,也为不断创新的市场业态提供了支撑土壤。举例来说,正是因为4G网络的普及应用,才使得智能手机可以满足即时数据传输要求进而推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多种业态的丰富创新。与此同时,4G网络的快速发展,也同样引发了数据治理、平台责任等诸多风险与挑战,由此形成了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主要议题。近年来5G网络技术的快速兴起,及其在数据传输速率、数据吞吐量以及数据传输延时等方面的性能提升,在激发人们对于一个更美好网络空间的想象的同时,也自然引发关于相关治理风险的担忧。本文聚焦5G发展背景下的治理挑战和治理创新,试图对即将到来的5G时代可能引发的治理问题展开系统论述。本文将指出,5G不能被简单理解为通信网络的又一次常规型技术升级,而应被视为具有本质性、颠覆性变化的“奇点”技术变革;其所带来的影响也不仅仅限于基础网络层面,而将进一步普遍延伸至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5G的技术发展与业态变迁

  5G(5th Generation)意指第五代无线通信,成立于1998年的全球标准化机构“第三代合作伙伴(3GPP)”将使用“5G New Radio”软件的相关系统统称为“5G”,并作为4G、3G、2G乃至更早的1G系统的延伸。5G具有高速率、高连接密度、低延时性、高覆盖度、高吞吐量、高安全性和高质量等诸多特点。不过正如引言部分所指出,5G并不能被简单视为无线通信技术的常规性升级,而是具有本质性变革意义。本部分将从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史入手,阐述基于5G发展而衍生新业态的本质性变化。

  (一)从1G到5G:无线通信技术的继承与发展

  5G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建立在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基础上的。20世纪70年代第一代无线通信技术(1G)推出并于80年代初开始投入使用,自此之后每隔十年下一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便会更新,直至当前我们所处的4G与5G过渡阶段。[1]

  1G时代的无线通信技术仅支持语音通信和极为有限的数据传输能力,其通过模拟信号并在分布式基站网络之间传递信息。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2G技术催生了第一批数字加密电信企业,并大大提高了语音通话的质量以及数据通信容量。彼时开始使用GSM标准电路交换以提供有限数据能力,而90年代末出现的2.5G和2.75G技术则分别使用GPRS和EDGE技术将数据传输速率提高到了200Kbps。[2]21世纪初,3G技术实现了完全过渡。日本NTT公司于2001年推出商用WCDMA服务,成为全球第一个开通3G商用服务的运营商。3G技术下,静止状态和移动状态下的数据传输速度分别达到了1Gbps和350Kbps以上。

  尽管3G技术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数据传输速度,但仍然不能支持互联网应用的数据需求,这一状况直到2008年出现4G技术才得以彻底改变。受益于大带宽优势和LTE标准的普及,4G技术支持下的数据传输速度达到了3G技术的十倍以上,并最终在不断演化、完善过程中支撑起了当前蓬勃发展的各类互联网应用。4G技术推动了人类社会全面数字化进程的加速,但4G技术有限的数据传输能力又反过来限制了数字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尤其是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和应用背景下,包括无人驾驶、智能医疗、智慧城市在内的诸多应用对数据传输的速率、容量、即时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需求。在此背景下,5G技术应运而生并进入了人们的关注视野。

  需要指出的是,从1G到5G,每一代技术更迭带来的社会形态变化都是非线性的,促成了社会价值的指数级增长。举例而言,相对于3G技术而言,4G技术并不仅仅只是带来了无线通信技术层面的数据传输速度提升,同时带来了终端设备的演进、商业业态的完善以及价值网络的增值。2007年推出的第一代苹果手机标志着智能手机时代的来临,但只有在4G网络不断成熟的基础上,我们才可能看到全球智能手机用户的普及、相关产业和应用的繁荣以及移动互联网的全面崛起。无线通信技术更新迭代带来指数级价值增长的规律,在梅特卡夫定律中得到了更为清晰的阐述。1993年,计算机网络先驱、3Com公司创始人罗伯特·梅特卡夫指出,网络的价值等于该网络内的节点数的平方,而且该网络的价值与联网的用户数的平方成正比。简言之,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在提升数据传输速度和容量的同时,必然带来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并将由此推动网络价值的指数级增长。相对于4G而言,5G技术的发展必将体现出类似规律。

  (二)5G业态的本质性变革

  一般认为,相比于4G,5G在技术性能上的改进主要体现在数据传输速率的提升、数据吞吐量的增加以及数据传输延时的降低这三个方面。上述特征固然有利于促进人们对于5G技术的直观理解,但却并没有对5G可能带来的生产生活变化做出总结性概括,因而也不能对5G可能引发的治理挑战及相应的治理创新提出有益建议。结合5G技术内在发展逻辑以及相关业态同步演进的可能性,本文认为5G将在以下三方面带来本质变革。

  第一,5G将推动基础网络的虚拟化,在催生丰富应用的同时实现基础网络服务的个性化转型。伴随无线通信技术的迭代发展,互联网应用生态不断丰富,数据流量需求的增加速度远远超过网络带宽的供给水平。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除了不断提升物理网络的数据容量和数据传输速度之外,还在于根据不同应用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网络服务从而提升网络利用效率,后者便被称之为网络分片技术。[3]5G技术的创新正在于此,其突破了网络分片技术的瓶颈,将物理网络按照不同服务需求(比如时延、带宽、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划分为多个虚拟网络,以灵活应对不同的网络应用场景。具体而言,5G网络将应对消费级移动宽带、大规模物联网和关键任务型物联网三类场景。消费级移动宽带主要面向超高清视频、全息技术、AR/VR等应用,其要求较高的网络带宽;大规模物联网主要面对海量物联网传感器,其对数据传输的时延性和移动性都要求不高;关键任务型物联网主要应用于无人驾驶、自动工厂、远程医疗等特殊场景,其数据传输量可能有限但要求超低时延和高可靠性。相比于4G技术,5G推动了基础物理网络的虚拟化,通过网络分片技术得以支撑更为丰富和更为灵活的互联网业态;但另一方面,这也将自然引发网络中立、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治理挑战。

  第二,5G将推动基础网络的服务化,基础设施与上层应用的边界开始模糊,推动基础网络深度嵌入面向用户的服务过程。传统互联网由三层结构组成:以基础网络、设备终端为主体的物理层,以通信协议、互联标准为主体的逻辑层,以及以各种互联网内容或服务为主体的应用层。三个层次边界相对清晰、功能相对确定。物理层主要为数据通信提供物理网络,逻辑层旨在实现全球范围互联互通的统一标准,在此之上才催生了繁荣丰富的互联网应用。5G时代,虽然这种三层结构仍然存在,但不同层次之间的边界开始模糊、功能开始交叉。5G之所以能够实现超大容量和超低延时,很重要的原因是其核心骨干网络下沉到基站,从而使得已经在固网环境中得以普遍应用的内容分布网络被成功移植到移动通信网络。[4]换言之,5G时代的网络运营商将对互联网内容和应用开发者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反过来,为了提高消费者体验,互联网内容和应用开发者又不得不与网络运营商展开深度合作,从物理层即开始优化数据的传输、处理和存储。上述两方面共同推动了基础网络本身的服务化变革进程,使得基础网络开始深度嵌入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内容和应用服务;但与此同时,这也为网络生态治理提出了新的风险与挑战。

  第三,5G将推动基础网络的智能化,无线通信网络的渠道功能将不断弱化,进而支持识别数据传输的具体内容并推动相关应用的智能化转型。传统互联网是“端对端”结构,网络运营商更多作为数据流通的渠道,既不知晓在其之上流通数据的具体内容,也不能对数据流通产生差异化影响。这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中立等规制政策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种“端对端”的网络结构使得基础网络没有能力深度嵌入数据流通过程。然而,正如前两点所指出,5G时代基础网络的虚拟化和服务化,既使得网络运营商能够针对不同应用需求提供差异化支持,也能够直接嵌入面向用户的服务过程。由此,基础网络的智能化转型得以成为可能。5G网络运营商在数据输出时即能够识别数据本身信息,从而可以为其提供个性化的数据传输服务。对于网络运营商而言,其不再对于所流通的数据“充耳不闻”,而是能够支持更多智能化应用及服务;但另一方面,这也同样可能带来新的数据监控隐忧,并再次凸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重要性。

  二、5G背景下的治理风险与挑战

  5G技术虽然尚未大规模应用,但考虑到相比于传统通信技术的本质性变革,仍然有必要提前预判其可能引发的治理风险,并探索相应的治理创新。伴随我们逐步进入数字社会形态,5G技术将进一步加速人类生产生活的数字化进程,由此使得5G技术引发的治理挑战更具有基础性和普遍性。

  第一,就全球政治而言,5G技术作为无线通信技术演进的关键节点,可能催化国际权力格局变革,并成为国际争端的新焦点。互联网推动下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已经在客观上要求世界各国互联互通,数据跨境流动的迅速增长更是凸显了全球一体化数字市场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5G技术将为进一步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体量、释放数字经济的更大潜力提供了可能性,全球互联互通的客观需要将因此变得更加迫切。但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在5G技术领域的优势不同,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在此领域的异军突起打破了西方国家在网信基础技术方面的传统领导地位,由此带来的国际权力格局变革将推动5G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成为国际争端的新焦点。据相关机构统计,中国四家公司持有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的35.51%,而美国仅占14.29%;[5]相比之下,3G和4G时代美国在相关标准和核心技术方面的专利布局,都赋予了其巨大的战略优势。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国家在无线通信技术方面的领先优势并不仅仅有利于相关企业在全球范围收取专利费,其更大价值在于为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环境和基础,从而使得相关企业能够具备先发优势。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等企业的崛起即与美国在3G和4G时代的优势地位密不可分。事实上也正因为此,不同国家围绕5G标准的争端和冲突才显得更具战略意义。

  第二,在数字经济领域,5G技术将对长久以来各国所秉持的网络中立政策带来巨大挑战,如何促进5G时代的市场竞争并保持持续创新能力,将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21世纪初,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运营商(例如中国移动)和网络服务商(例如腾讯和阿里巴巴)的冲突逐渐凸显。二者争议的焦点在于网络运营商是否可以根据数据流量需求的不同而对不同网络服务收取不同价格。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Tim Wu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网络中立”的思想和原则。[6]在他看来,只有无差别地平等对待网络上的任何信息,才可能保证互联网作为公地资源的公共性,才可能激励分布式创新。网络中立最终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并被确立为网络治理的基本原则,而数字经济随后在全球范围的蓬勃发展也证明了网络中立政策的有效性。[7]然而,5G时代的到来对网络中立原则提出了严峻挑战。数据流量的快速增长使得5G技术依赖于网络分片以及基础网络的虚拟化,在提供个性化网络服务同时提升了网络利用效率;但另一方面,对于不同数据流量需求的区分不可避免地违背了网络中立政策,网络运营商在盈利动机的驱使下,可能会在提升高附加值网络服务水平的同时降低低附加值的一般性网络服务,从而既可能不利于互联网公共性的实现,也可能阻碍中小企业创新。考虑到5G技术尚未全面普及,其对于网络中立原则的违反究竟会带来何种影响仍然具有不确定性,这也正是亟需展开相关研究的原因所在。

  第三,从社会治理视角来看,5G技术在催生更为丰富的互联网业态的同时,也将带来更多的网络生态治理赤字。新技术推动下的业态变革,将可能超出现有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的覆盖范围,在食品安全、内容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引发治理乱象。传统网络生态治理的关键问题在于,以平台形式出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并不直接参与而仅提供交易撮合功能,在此情形下其是否为平台之上发生的违法行为负责。电商平台之于假冒伪劣产品的防治、搜索引擎平台之于虚假新闻的控制、食品外卖平台之于食品安全的保护都是典型案例。正如前文所指出,5G技术将弱化无线通信网络的渠道功能,模糊基础网络与上层应用的界限,使得网络运营商能够更加深度地嵌入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过程。这一变化无疑将对传统网络生态治理提出新的挑战。治理主体的界定、治理责任的分配、治理机制的创新,都将可能因为网络运营商的涉入而发生变革。具体而言,网络运营商是否应该作为治理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之间应该如何分配治理责任,是否可能存在新的治理机制以突破当前网络生态治理的困境,都将成为5G时代的重要治理议题。特别是,5G的高容量和低延时特性可能催生更多形式的内容产业,在此过程中虚假新闻、不良言论、隐私侵害等问题将进一步凸显,现有主要针对网络服务平台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可能难以覆盖网络运营商的新角色,由此出现的治理赤字将成为5G时代的又一治理挑战。

  三、5G背景下的政策创新与应对

  5G技术发展和业态应用引发的治理挑战可从两个维度进行概括。一方面,从治理议题的起源及性质来看,5G治理挑战既表现为传统治理问题在新技术背景下的演变(例如网络中立原则的不适应),也表现为传统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所不能涵盖的新治理议题的凸显(例如网络运营商作为新治理主体的涉入);另一方面,从治理议题所覆盖的地域范围来看,由于通信网络在客观上要求全球互联互通以实现网络效应和公地喜剧,相关治理挑战因而既表现为一国之内的治理议题(例如基于5G的网络生态治理),也表现为涉及多个国家、多方主体的全球治理议题(例如5G标准的全球共识)。

  考虑到5G技术尚未全面普及,5G相关业态也才刚刚起步,当前各国围绕5G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治理政策供给总体上还相对较少,具有典型性的是美国和欧洲的有关政策。2018年10月,特朗普签署总统备忘录,要求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及信息管理局牵头制定国家频谱战略,以加快5G在国内的部署;2019年4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发布《5G加速发展计划》,从推动更多频谱进入市场、更新基础设施政策、修订过时法规三个方面,推进5G在美国的发展。相比之下,欧盟的政策更侧重于5G风险的规制。2019年3月,欧盟成员国领导人就统一应对5G网络安全性问题达成共识,并发布了《关于欧盟共同应对5G网络安全的建议》;4月,荷兰政府还专门成立了“5G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就应对5G网络潜在安全风险开展工作。

  与欧美相比,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6月发布了5G商用牌照,这被视为我国推进5G商用的标志性举措。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家层面针对5G技术的发展与治理的政策体系尚属空白。 基于前文分析,并在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我国加快推进5G发展与治理提出一般性政策建议。

  第一,应继续加快5G核心技术发展,尤其是通过编制5G核心技术发展路线图的方式,形成综合性顶层规划或国家战略文件,突破5G核心技术“命门”,建设独立自主的全产业链体系。早在2016年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同志就明确提到了“尽快在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尤其是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破,5G技术无疑属于此列。5G技术并非是单项技术,而是涉及集成电路、系统网络、设备制造等诸多产业的技术群。正因为此,5G时代的核心技术突破,更重要的是在加强开放合作的同时,建设独立自主的全产业链体系,尤其是在关键环节上的可靠可控。值得注意的是,在核心信息技术领域,我国并非长期落后于西方。清华大学早在1956年就设置了半导体专业,而中科院在集成电路、微型计算机等领域的研究成果也曾接近世界领先水平。但在随后的发展进程中,受限于历史条件的约束以及国家政策重心的变迁,我国在核心信息技术领域方面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逐渐慢了下来。进入21世纪以后,虽然以“核高基重大专项”为代表的国家支持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核心信息技术的发展,但仍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核心信息技术的相对落后局面。究其原因,综合性顶层规划的缺失,相关支持政策缺乏连续性、系统性,技术研发与市场应用未能形成合力,都对我国在核心信息技术领域尽快实现突破造成了不利影响。相比之下,以日本的“第五代计算机计划”、英国的“阿尔维计划”、美国的“高速信息公路”计划、欧盟的“里斯本战略”为代表,西方主要国家都形成了较为长期的核心信息技术发展规划,尽管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定挫折,但它们都没有完全中断或放弃发展核心信息技术的目标,从而最终促成了其在相关领域的优势地位。因此,加快编制核心信息技术发展路线图,以综合性的顶层规划或国家战略性文件形成支持5G核心技术发展的连续性、系统性政策体系,将是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首要任务。

  第二,应加强监管机制创新研究,专门设立5G“监管沙盒”以提前研判5G技术发展和业态创新可能引发的系统性影响,并在坚持合作治理的基础上探索构建超越政府或市场二分法的复合式监管模式。5G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必将对长久以来所秉持的网络中立政策带来冲击,但相关政策改革究竟会带来何种影响却仍然存在极大不确定性。考虑到5G技术的一般性和基础性,有必要借鉴金融监管领域的“监管沙盒”理念,在一定范围内探索网络中立政策调整后的经济、社会影响。“监管沙盒”最早由英国政府在2015年提出,其核心理念是在保护消费者或投资者权益、严防风险外溢的前提下,尽可能创造一个鼓励创新的规则环境,从而使得金融科技企业可以在其中测试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不需要担心在碰到问题时立刻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作为已经持续十余年的网络治理基础原则,网络中立政策的调整势必引发系统性反应,通过“监管沙盒”有利于控制影响范围、探索最佳治理模式。[8]另一方面,5G技术推动了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化和智能化转型,并使之成为新的治理主体。充分调动网络运营商的治理积极性,督促其主动参与和自我监管,由此成为新的治理要求。在此背景下,构建超越政府或市场二分法的复合式监管模式成为可能路径。复合式监管包括以教育和劝解为基础的自我监管、以警告和强化执行为基础的自我监管,以及以外部调查、民事制裁甚至是刑事制裁等为手段的强制性监管。它的基本逻辑是以惩罚手段为威慑,依据被监管者在具体议题上的情况和动机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机制。复合式监管的本质是政府通过惩罚性威慑措施,鼓励并要求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监管,否则将会受到严厉处罚,从而加强了自我监管模式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5G时代涌现出的新的治理议题,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打开制度创新空间,探索多种治理机制以应对新的治理环境和治理需求。

  第三,应将建设“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加强国际交流和国际合作,通过积极搭建国际交流对话平台,在5G技术、产业、安全等相关议题领域积极推动或参与双边、多边与国际协议,以此提升我国在全球5G发展方面的影响力。本文反复强调,5G技术在客观上要求全球互联互通,我国企业当前所占有的技术优势只有推广到全球范围才可能转化为战略优势。但近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却往往以安全风险为名,阻挠乃至封杀我国网信企业参与全球5G标准及产业建设,这又以2019年5月西方32国围绕5G安全问题形成的《布拉格提案》为典型。《布拉格提案》提出的核心观点是,5G安全风险不仅仅局限在技术层面,还应同时考虑相关企业所在国家治理模式的潜在风险,例如是否缺乏安全合作协议或类似安排(如数据保护方面的充分性认定),或者该国是否是关于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或数据保护的双边、多边或国际性协议的缔约国等。表1对当前全球范围内主要涉及安全议题的双边、多边或国际性协议进行了梳理,可以看出我国仅参与1/3左右,且多为双边或多边协议,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相关协议中鲜见我国身影。鉴于此,我们更加有必要加强国际交流,以积极、开放的态度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展开交流,阐述我国发展理念并对单边主义行为施加持续压力,促进他国对我国发展5G技术、确保5G安全方面的理解和信心。就近期工作而言,一方面可在在ITU(国际电信联盟)、IGF(互联网治理论坛)等现有国际平台主动发声、阐述我国5G发展的理念;另一方面应积极创设以我为主导的新平台(例如世界互联网大会、亚洲文明对话大会等),将其切实打造成为“中国与世界互联互通的国际平台”和“国际互联网共享共治的中国平台”。

  伴随着技术创新的步伐,5G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变革性影响正在徐徐展开,5G技术的突破性不仅仅在于数据传输速率、数据吞吐量以及数据传输延时等技术性能方面的提升,而更在于对于人类生产生活的系统性影响,这又具体体现为基础网络的虚拟化、服务化和智能化转型。上述转变将进一步在政治、经济、社会三个方面引发治理挑战,国际权力结构的不均衡、网络中立与创新政策关系的重构,以及网络生态治理的新赤字便是三方面的明显体现。在此背景下,本文从核心技术发展、治理机制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三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以在促进5G更快更好发展的同时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的现代化水平。需要指出的是,5G的发展尚未全面普及、相关影响尚未完全显现。正因为此,本文的价值更多在于提出探索性分析的思路并明确可能引发的相关治理议题,而更全面、细致的研究尚待未来进一步开拓。

  表1 全球范围主要涉及安全议题的双边、多边或国际性协议

  注:作者自行整理。

  [ 参 考 文 献 ]

  [1]余全洲. 1G~5G通信系统的演进及关键技术[J].通讯世界, 2016(22).

  [2] Frias Z, Martínez J P. 5G networks: Will technology and policy collide?[J].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2018(8).

  [3]NGMN Alliance. 5G white paper. Next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 white paper[EB/OL]. https://www.ngmn.org/fileadmin/ngmn/content/downloads/Technical/2015/NGMN_5G_White_Paper_V1_0.pdf.

  [4] Matinmikko M, Latva-aho M, Ahokangas P, et al. On regulations for 5G: Micro licensing for locally operated networks[J].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2018(8).

  [5]The Center for Global Studies. Geopolitics and the Global Race for 5G[EB/OL]. https://www.cgs-bonn.de/en/aktuelles/2019-05-21-geopolitics-and-the-global-race-for-5g/, 2019-05-21.

  [6] Tim W. Network Neutrality, Broadband Discrimination[J]. Journ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and High Technology Law, 2003(2).

  [7] Belli, L., & De Filippi, P. (Eds.). Net Neutrality Compendium: Human Rights, Free Competition and the Future of the Internet[M]. Springer, 2015: preface v-vi.

  [8]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Regulatory sandbox[EB/OL].https://www.fca.org.uk/publication/research/regulatory-sandbox.pdf.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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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中宣部全国哲社规划办国家高端智库专项项目(20155010298)。

  [作者简介] 杨竺松,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耿瑞霞,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胡鞍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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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背景下的治理挑战与政策应对

2019-12-02 14:28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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