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并对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以及教育惩戒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征求意见稿》一经推出,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热烈讨论。近年来,对教育惩戒理念和方法的不同理解常常导致师生矛盾和家校矛盾,个别教师与部分学生之间辱骂殴打事件的曝光更是凸显了教育惩戒难题。因此,如何认识教育惩戒,教师是否能用、怎样用好教育惩戒权,不仅是师生、家校之间亟需解决的难题,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现实议题。
早在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随后,广东、河北等多个省市响应号召,进行积极探索。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对教育界多年呼吁的回应,也是对舆论争议的引导,更是对教育惩戒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助于解决学校“不愿管,不敢管”的问题。
奖励和惩戒在教学过程中既对立又统一,两者兼存才是完整的教育。然而,教育惩戒权的“度”如何把握,是关键环节。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就在于,不仅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力,还对教育惩戒范围和程度做出具体规定和限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例如,实施一般惩戒,教师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而实施严重惩戒,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相关措施。这明确了惩戒的主体和不同层级,并且限定了相应的条件和权限,是对教育惩戒规则的细化,使教育惩戒更具有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的一些行为。有了对师生行为的界定,既可起到教育学生的作用,也有助于防止教师滥用权力。
然而,网上讨论最多的集中在惩戒方式和适用范围。有人提出,惩戒方式“暗藏陷阱”,例如,怎么能防止点名批评不变成当众挖苦,书面检讨不变成5000字反省,暂扣学生物品不变成没收?如何更好地拿捏和平衡好惩戒方式的度,确实是《征求意见稿》面临的挑战之一。但正如专家所言,“这是我们成文法体系会面临的问题,这些细节无法在有限的条文中穷尽,无法也不宜把各种情况的权衡标准基准都定下来,否则,教育就不是教育了。”其实,对于惩戒过度的担忧,《征求意见稿》也有相应规定: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第七条、第八条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赋予惩戒对象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也是对教育惩戒的原则性、适度性和公正性的一种促进和保证。在惩戒标准合理的情形下,学生和家长大可不必过于忧虑。
教育惩戒的原点和终点都是教育,惩戒只是教育的手段。赋予并规范教育惩戒权是一个持续而渐进的过程,《征求意见稿》当吸取更多教师、学校和家长的意见,凝聚更多社会共识,尽可能的细化,让教育惩戒有尺度也有温度。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