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起社会对究竟如何教育孩子、惩戒规则是否合理、惩戒的范围与边界的讨论。(11月22日 中国教育新闻网)
首先,应该明确教育需要惩戒机制,教师应该被赋予惩戒学生的权利。我国教育专家孙云晓说过,“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如果犯错却没有惩罚,学生的是非意识不会被强化,学生的规则意识难以被培养。如果犯错却不能惩罚,教师教学秩序难以保证、教育工作难以开展。教育惩戒制度化、规范化,让教师不“跪着教书”,也不“躺着中枪”,让教师对孩子愿意管、敢于管、能够管。
其次,教师惩戒有法可依后,人们对于教师手中的权力有了“度”的担忧。教师被赋予的教育惩戒权有边界吗?边界在哪里?爱因斯坦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我以为,对于学校来说,最坏的莫过于学校主要用恐吓、暴力和人为的权威等手段工作。这种做法摧毁了学生健康的感情、真诚和自信。它制造出顺从的人。”教育惩戒绝对有边界,它决不能以“教育”的名义、打着“爱”与“为人好”的旗号伤害到学生的身心健康,这是惩戒的原则,也是惩戒的边界红线。
教育惩戒也绝对区别于体罚。二者在目的、手段与造成的后果上都有本质的区别。《罗素论教育》一书中提到的,体罚无论轻重程度,都毫无益处可言,严重的体罚还会产生暴力。孩子无论是否对施罚者产生怨恨敌对情绪,当体罚成为家常便饭,当孩子产生并习惯这样一种基于维持权威的目的而实施生理痛苦是正当适宜的思维,这无疑给孩子上了人生中极为错误并且极为危险的一课,它不是制造出顺从者,就是制造出暴力专权者。把惩戒简单粗暴地等同于体罚是一种粗浅的认知。
教育惩戒是有力量的爱。惩戒有因,行之有度,充分考虑孩子的身心承受能力。它不意味着将师生冷漠地置于对立面,相反,它是有人情味将师生置于同一场景中帮助孩子及时解决成长中的问题。它是关爱但不溺爱,它是温柔的且有力量的。惩戒是规劝孩子改正错误而非用以教师宣泄愤怒,惩戒是因为“我有过失”而非“针对于我”,惩戒是让孩子的思想受到教育而非自尊被教育,惩戒是让孩子的心灵受到启迪而非受到伤害。
教育惩戒“是什么”与“不是什么” 是惩戒的边界,教育惩戒的边界以法规为界,以不伤害原则为界。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