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除“被精神病”恐慌,需从制度完善入手

2018年10月18日 08:33   来源:东方网   吴 亮

  10月16日,河南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中通报了震惊全国的“大学生被精神病案”审理情况,称将“依法重审,公正判决”。在本案中,大学生刘某由于性格孤僻、多次申请换宿舍而被怀疑有精神疾病,因此被学校、当地精神卫生中心送入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长达134天。期间他受到了电击、强制喂药等治疗,还被护工殴打。学生出院后就与学校、精神病院对簿公堂。双方各执一词,均称对方有过错,案子一直打到二审发回重审程序。有媒体称一个人若是没病,却莫名其妙地被送进精神病院,想想就很可怕。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践踏,也会让公众产生恐慌与不信任感。(《北京青年报》2018年10月16日版)

  在权利意识高涨的现代法治社会,对精神病人的强制住院治疗虽然是出于保护病人自身和维护社会安全的良善动机,但是由于影响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名誉权和健康权,在执行时需要慎之又慎。依据国际惯例和我国2013年《精神卫生法》,若是要启动非自愿性的强制住院医疗,需要具备三项条件:第一,精神病人的异常症状严重;第二,有伤害他人或自伤的危险;第三,事实上确有入院治疗的必要,但是本人却拒绝接受的。结合本案,我们不难发现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着如下弊端。

  首先,“症状严重”的诊断欠缺科学性。某些脱离现实特征的症状,如胡思乱想、严重厌食、失忆健忘、妄想幻觉等可能只是一种情绪发泄,不能据此就简单地归于需要强制入院治疗的情形,医学专家们还需要拿出更多的精神障碍证据。在本案中根据入院记录,刘某除了“性格孤僻”,其他项目均为正常。医疗机构为啥仅凭性格孤僻、多次申请换宿舍的症状,就轻易认定他严重到了非住院治疗不可的地步?

  其次,对“有伤害他人或自伤的危险”条件的无视,显示出对公民尊严的践踏。单纯的疾病诊断并不足以支撑强制住院治疗的合理性。如果病人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危险,却由于是精神病而被强制住院治疗,在基本权利保障的角度是站不脚的。换言之,只有在危险严重到需要保障公共安全和病患本人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像强制住院治疗这样的特别收容措施。医学上对这种危险的评估需要运用统计分析方式,借助“集体预测”和“个别预测”等复杂程序方可得出。在本案中,刘某并没有对周围的舍友和师生产生危险。医疗机构却不问患者病情如何,不做详细的医学鉴定,只要是学校送来的就强制住院治疗。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是违反医学伦理,属于业务上的重大过失。

  “大学生被精神病案”暴露出非自愿性强制住院治疗的现有制度设计,仍然无法彻底杜绝饱受社会诟病的“被精神病”现象。一直以来,精神病患的收治程序主要是医疗机构一家主导,集诊断、治疗、判断患者康复和出院之大权于一身。其实,非自愿性强制住院治疗的启动涉及到医学诊断和权利保障,属于跨学科、跨社会治理范围的宏大议题,更需要医疗机构以外的司法机构、社会第三方机构乃至当事人律师的参与和判断。为了消除人们对“被精神病”的恐慌,需要把非自愿性强制住院治疗的许可审查程序做足做实。精神病人的强制住院治疗不能由一家医疗机构说了算,把人拘起来就了结,还得走一次多方共同审议的审查程序。只有医疗机构与其他精神鉴定机构、法律界和社会各界之间对医疗诊断达成共识,才能避免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住院治疗。(作者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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