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稻)侵犯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注册商标专营权,判决北稻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115万元。
然而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判决苏稻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在月饼、粽子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的文字和扇形标识,并需赔偿北稻3000万元。(10月13日《新京报》)
应该说,“稻香村”商标知名度很高,商品很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否则,南北两地也不会打“稻香村”商标战,直至闹上了法院,打起了官司。此外,还有“第三者”插足,早在1982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厂要参加当时商业部的评优,需要注册商标,便注册了“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成为受商标法保护的“稻香村”糕点。
大家知道,在市场经营中,企业为了自身权益,开展商标之争并非是仅此一家,时有发生。这是正常现象。应该说,企业竞争,积极主动维权虽然耗时费力,但也无可厚非。我们看到,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由来已久,这次相继为此打起了官司,从两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如果不仔细分析,会让一些人误认为两地法院判决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实质不然,正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所说的那样,两起案件涉及的商标和商品都不一样,因而说两个判决并不抵触。
依笔者所见,两家公司打起了商标争夺战,肯定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是时间也一定很长,最后能否执行法院判决还有待时间来检验。从这一角度来看,最后结果没有赢家。与其双输倒不如合作共赢,“共同开发”。当然,做到这一点很难,既需要双方以大局为重,理解包容,更需要第三方予以调解,促进双方握手言和,走上“共同开发”之路,实现众人添柴火焰高,进一步发挥和打响“稻香村”品牌,推动双方企业做大做强的终极目标。这首先需要双方企业尊重历史和事实,不计较眼前利益,在商品分类上予以协商使用“稻香村”商标;再就是要不断研发新的食品种类,让“稻香村”品牌成为中国食品行业的龙头之一,从而不断扩大国内外市场份额。
其次国家商标局和两地监管部门要主动介入,根据企业商标注册、包括商品种类的时间来划分,以事实为依据,以商标法为准绳,对两家企业使用该商标进行明细划分。与此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打造航母,以发挥商标品牌的最大效应,帮助企业分忧解难,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促其齐心合力谋发展,大干快上争上游。利国利民利企业,何乐而不为呢?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