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内部价”买房算受贿吗?

2017年12月21日 10:11   来源:北京晨报   许昔龙

  最近几年来,不少落马官员涉贿案中,出现大量因“内部价”购房而被指控为构成受贿罪的现象,这也是涉事官员最为叫屈之处,很多官员的固有观念认为,利用职务之便直接索要或无偿接受财物,是要不得的,而在有合同约定,并支付了对价的情况下,不可能构成犯罪,无非是让开发商给个面子,要个折扣而已,这是人之常情。

  然而,“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以受贿论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享受“内部价”购房,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至于受贿的数额,则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与实际支付价的差额计算。

  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往往对涉案房产进行价格认定,用认定价跟实际成交价进行比对,只要得出差价,就将差价作为受贿金额进行指控,而这个差价并不能完全被法院认定为犯罪。如有的涉案房产为小产权房,无法进入市场销售,此时,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房产所作的市场价格认证结论,就失去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律还同时规定: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有的案件中,小区内同一楼号、同一户型、同一时期出售时,比当事人所购的价格略高,但远低于司法机关使用的认定价,由于有市场最低优惠价可供参考,本着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出发,应采用市场价与实际成交价进行比对,这样得出的差价相对来说较低。换言之,如果市场价出现低于实际成交价的,则不能认定为受贿。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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