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李宁认为,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彻底的“放、管、服”,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不能“干预”安置对象的选择权,要加强监管,不能任由开发商涨价,变相侵犯安置对象的实际利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棚户区改造工作汇报,确定后三年棚改目标任务。会议要求,在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市县,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确保完成今年再开工改造600万套的棚改任务。(5月25日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推动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工程时,一方面要落实各项政策支持和地方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此举意义非常重大,有很强的针对性。
首先,房地产市场上,三四线城市和县城镇存在较大的去库存压力。如果实施货币化安置,让安置对象选择购买房屋,就能完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的“去库存”的重大任务,对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棚户区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将地点选择在地价较低、公共服务设施落后的地方,在建设过程中注重棚户区的开工率、完成率,但在配套工程,特别是水、电、暖以及学校、医院等服务设施方面做得不到位,导致棚户区建好之后,难以吸引安置对象,入住率较低,让这一民生工程的效果大打折扣,也浪费了政府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让安置对象自己选择生活便利、公共服务设施较好的小区居住,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能将好事办得更好。
最后,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实际上是政府向市场购买公共服务,这丰富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方式,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具体体现。比如让安置对象自行选择,政府就不需要集中建设,就可以节省建设幼儿园、学校以及水电暖等配套实施的费用。
当然,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彻底的“放、管、服”,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不能“干预”安置对象的选择权,比如指定安置对象必须购买某一小区的房屋,同时还要加强监管,不能任由开发商涨价,变相侵犯安置对象的实际利益。(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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