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记者在《解答》中看到,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可获得日工资收入的三倍工资报酬。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但是在现实当中,不少单位尤其是企业劳动者无法正常享受年休假。而对劳动者无法享受年休假,大部分企业的作法都是仅仅给予劳动者正常的工资收入,并不额外发放工资报酬。
而实际上,劳动者无法享受年休假,并不等于是在“正常上班”,而是付出了失去休年休假的代价。所以,对无法享受年休假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在对其发放正常工资报酬的同时,另外给予必要的补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像这样在对未休年休假劳动者发放正常工资的同时,对其未休年休假给予额外的补偿,才是尊重劳动者权益与公平公正的体现。
此外,一些企业所以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是为了节约成本,而像北京市这样规定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可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的工资报酬,实际上是提高了企业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成本,企业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偿失”。这样一来,部分企业就可能会为了降低成本,反倒更愿意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并由此而起到促使更多企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效用。
像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公平公正,又有利于促使更多企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规定,显然不应仅在北京市一地施行。人们期待更多地方的司法机关能够出台此类规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类似规定,经由全面推行此类规定,令更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令社会公平公正得到更大程度上的维护。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