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行社“挑客”岂能只限于整改?

2017年01月20日 14:06   来源:东方网   禹海君

  近日,有河南、贵州等地的市民发现,一些旅游平台上的云南游旅行团,明确表示不接受河南信阳、焦作、驻马店、贵州等地客人预订。还有一些职业,如旅游从业者、律师等也在限制报名的范畴。昨天,云南旅游执法总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部分旅行社这种对于游客地域、职业等限制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旅游平台则表示,对相关商家已启动整改措施。(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其实,云南游“挑客”现象并非现在才有。早在2015年5月,《新京报》就曾报道称,云南旅游低价团不收“穷人”,视购买力挑客。旅行社的这种“挑客”行为,自然是不符合规定的,但面对投诉和举报,又岂能只限于整改?如此整改,与罚酒三杯有何区别,又怎能遏制旅行社继续运行潜规则牟利的冲动,怎能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必须看到,旅行社“挑客”源于利益的冲动。道理很简单,多数情况下,“挑客”的路线大都为低价团。为了招揽游客,旅行社往往打着低价团的幌子,而游客也免不了受低价诱惑。然而,旅行社不可能真在团费与成本持平甚至不足以弥补成本的的情况下,依然打肿脸充胖子,出现了变着法利用游客购物弥补成本的现象。对一些购物能力偏低的地域进行限制。

  某种程度上说,旅行社如此“挑客”的做法既然已运行经年,自然也说明其对背后盈利潜规则玩得娴熟。而今,旅游平台只是要求启动整改措施,谁能保证旅行社不会玩出新花样?

  归根结底,对待旅行社“挑客”的做法,不能只限于整改,而应该深挖其背后的潜规则,深究旅行社操作低价团的违法责任。因为,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那么,那些“挑客”的旅行社是否组织了不合理低价游,是否有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是否安排了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相关部门不妨好好查查,倘若存在违法行为,就不能只是整改了事,而应依法给予严惩,更需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唯此,才能真正根除旅行社“挑客”的思维,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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