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退款”仅是规范“购物游”第一步

2016年11月30日 09:54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明确,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1月29日《新京报》)

  新《旅游法》出台后,有关的争议也随之而来。其中的焦点是,旅行社安排游客购物是否违法。如此语境下,适时修订《旅行社条例》,对“购物游”现象进行规范和约束,并明确了购物协商机制,等于承认了旅行社安排购物的合法性。特别是,规定“导游强制游客购物,旅行社要先垫退货款”,强化了旅行社的内部管理责任,维护了游客的利益。换言之,今后,旅行社“垫资退款”,将成为规范“购物游”的一种标配。

  根据《旅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旅游法》并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绝对地禁止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同情,综合《《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多项规定,旅行社安排的合法购物行为,需要满足以下5个条件。其一,导游、旅行社不得从中获利;其二,旅行社不能以不合理的价格组团;其三,购物名称、地点以及相关价格要提前说明;其四,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购物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其五,出现导游强制购物现象,旅行社必须“垫资退款”。

  然而,旅行社“垫资退款”等,仅是规范“购物游”第一步。旅行社要发展,更要监管,两者应相互兼顾,不可偏废。首先,应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旅行社承包挂靠、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不载明合同事项、不履行合同、使用无证导游和无资质旅游车辆、不落实委托合同、与无资质人员进行旅游业务合作等行为。同时,严厉查处旅行社、导游、旅游车驾驶人员胁迫、纠缠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服务态度低劣等行为。特别是,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安排购物的具体情形,为行业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今年4月初,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然而,文明旅游不单指游客,还应该包括旅行社和导游。一些导游出现强制购物等不文明行为,也应该在《旅行社条例》规范之列。换言之,不仅导游可以举报不文明游客,反之,游客也可以举报不文明的旅行社和导游。特别是,针对不文明的旅行社和导游,也应该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有旅行社和导游进入不文明“黑名单”,将在规定时间内,禁止其执业,加大对旅行社和导游的约束和惩戒力度。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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