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治污资金是一种权力污染

2016年12月13日 10:16   来源:东方网   丁慎毅

  财政部今日通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检查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省8 个县(区)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其他事项。还涉及天津市环保局、山西省焦炭集团太原市焦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及下属分局、河南省郑州市城市管理局。(12月12日央视网)

  在建设“美丽中国”过程中,加大资金力度应对污染治理,体现了政府治理污染、营造“青山绿水”的努力。中央财政整合有关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有限的资金更好地用在刀刃上,就是有力的一招。但是,权力的任性却使此招打了折扣。

  国家审计署的报告显示,从2001年到2007年,约4.03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河湖污染的资金被官员挪用。另外,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更是高达36.53亿元人民币,“引发了对中国环境项目的腐败程度的疑问,严重破坏了污染防治努力”。上月,北京市审计局局长吴素芳作了《关于北京市2015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出,18.17亿元问题资金已整改纠正,其中包括北京市将收回虚报多领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近2000万元。

  随着国家对环保事业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环保腐败”正在成为高发的领域。由此打击了公众对政府治理污染能力的信心,如果环保专项资金始终令人忐忑不安,不能从制度上有力保障环保专项资金的安全,那么,几亿、几十亿的专项资金能否用在刀刃上,能否治理出青山绿水,实在难以令人乐观。

  挪用治污资金,是一种权力污染。如果这样的权力污染在一个地方形成雾霾,结果就是治污难度将认为加大。所以,治理权力污染就要让反腐败的飓风猛刮,让政府信息公开的阳光强晒。

  数目越来越巨大的环保专项资金,除了审计机关的严密“看门”外,财政部门还应前置性健全审批,做好事前预防;细化管理要求,从制度上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项目管理施行事中控制;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念好审计监督“紧箍咒”,形成事后有效监督。

  生态文明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领导干部要主动提高发展觉悟,树立科学的权力观、政绩观,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对专项治污资金处置要精确到位,少一些“长官意志”,多一些科学决策。同时要把制度的笼子扎牢扎紧,“权力任性”的空间才能越来越小,绿水青山和科学发展才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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